陕西延安,一男子持刀抢劫后逃去了外省,还成了煤老板。警方追踪抓捕了7年,才通过他

沧海一书客 2025-05-27 13:52:15

陕西延安,一男子持刀抢劫后逃去了外省,还成了煤老板。警方追踪抓捕了7年,才通过他人举报将男子抓获归案。可万万没想到,男子竟从看守所溜走,然后带人将举报人杀害。后一审法院判决男子有期徒刑18年,但男子却申请保外就医,持续了6年多。受害者家属提出再审申请,目前法院再审判决已出。

据海报新闻5月27日报道,1994年8月29日,男子郭某等人在甘泉县某道路上,对11名乘客实施了抢劫,非法获利5000余元以及两块手表。

警方接到报案后,根据线索迅速将郭某的同党全部抓获,只有郭某远逃新疆,后来还成了煤老板。

2001年6月13日,男子景某发现了郭某,从而辨认出郭某就是在逃犯,于是就报了警。后郭某被警方抓获。

同年10月12日,郭某在被羁押期间提出要去延安办事,并给了看守人员高某一点好处费,高某便将郭某放了出去。

可谁曾想,郭某并非去办事,而是为了去报复景某。

2002年11月6日,郭某带人去寻找景某,在找到后将景某带至路边绿化带,一群人对着景某就是一顿殴打。郭某的同伙更是拿出刀子在景某的大腿上连捅三刀,致景某失血过多死亡。

2007年,延安中院一审认定郭某行为恶劣,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可是郭某却在此期间申请了保外就医。

据悉,郭某被判18年有期徒刑,但有6年多都是在保外就医。

2020年6月28日,受害人家属姬某等人申请再审,延安中院对郭某一案决定再审,理由是之前的判决中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然而直到3年后,检察院才重新组织了罪名,对郭某提起公诉。

今年1月份,延安中院对郭某抢劫、故意杀人、行贿、逃脱一案进行了审理。4月10日,中院作出了再审或一审判决,决定对郭某执行死刑,同时判决郭某等人赔偿受害者家属姬某等人5万余元。

但郭某不服,已经准备提起上诉,而姬某等人认为赔偿5万余元太少,也准备提起上诉。

对于此事,不少网友表示:“纸面服刑姑且不论,杀害举报人才被判18年?为什么不是直接死刑?难道这种情节不够恶劣?”

还有网友表示:“郭某死刑不能掩盖司法的腐败,必须将透露举报人信息的,收受贿赂的那些公职人员一一查处。”

那从法律上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

1、郭某带人抢劫,行贿后又带人杀害了举报人,这判决18年有期徒刑的确太轻了。

首先,郭某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了抢劫行为,并非一般的抢劫行为。

《刑法》第2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由此可见,郭某的抢劫行为至少得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郭某在服刑期间行贿看守所民警高某,成功脱逃然后带人杀害了举报人景某,该行为极为恶劣。

可能法院判决郭某18年有期徒刑的时候,考虑的是郭某并非直接杀害景某之人,而是郭某的同伴动的手,郭某并没有指使同伴杀害景某。

但即便如此,郭某既然实施了报复举报人的行为,那这个情节就十分的恶劣,况且郭某也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因此,对于郭某的故意杀人行为,至少也应该处无期徒刑或死缓。

当然再加上行贿罪和脱逃罪,怎么也不应该判处18年有期徒刑,所以法院是否有法官受贿,也该好好查查。

2、作为看守所的民警,他的权限是有限的,郭某能脱逃,其实还涉及到了更高层的负责人。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由此可见,只要有严重疾病的,的确可以申请保外就医,但必须由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且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既然如此,这里就可能涉及到不少职位相对较高的公职人员。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贪污数额较大的,是指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贪污数额巨大,是指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据悉,法院对涉及本案的公职人员已经作出了有期徒刑1年至5年半不等的处罚。

最后,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虽然郭某已经提起上诉,但就他的恶行而言,很难再改变死刑的命运了,这也是他应得的下场。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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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海报新闻 202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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