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天讹地讹空气!”江苏无锡,一60多岁阿姨买了辆电动摩托,不幸在一年后出了车祸

柳烟绕古堤 2025-05-28 10:43:51

“讹天讹地讹空气!”江苏无锡,一60多岁阿姨买了辆电动摩托,不幸在一年后出了车祸,当场死亡。因阿姨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只赔偿了70%,家属嫌少,又将卖电动车的老板告上法院,说他没有告知阿姨这是电动摩托车,需要办照,因此才导致了车祸,索赔22万,以弥补保险公司不赔的差额,法院这样判了! 江苏省无锡市。邱阿姨年约63岁,平日里身体健康,生活自理,常骑电动车出行。 为出行便利,她于一年前在家附近的一家电动车行购买了一辆两轮电动交通工具。外形与常见的电瓶车相似,但实为一款动力较强、设计时速达到60公里的电动摩托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这类车辆属于电动摩托车范畴,需上牌照并持有摩托车驾照方可上路。然而,邱阿姨并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未持有摩托车驾照。 家属称,她将该车当作普通电瓶车使用,认为无需驾照和上牌。 某日上午八点左右,阳光尚未完全洒满街道,邱阿姨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准备前往附近的菜市场采购食材。 她身穿一件浅蓝色外套,车篮里放着一只购物袋,神情显得从容。骑至熟悉的十字路口时,正值交通高峰,车辆川流不息。 就在她直行通过路口的一瞬,一辆准备右转的小型货车突然驶入,她甚至来不及反应,便与货车发生猛烈碰撞。 邱阿姨连人带车被撞飞数米,当场倒地不起,头部重创,鲜血染红了地面。路人惊呼不已,纷纷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救护车迅速赶到,将她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最终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宣告死亡。 事发后,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调查。通过监控和目击者证词确认,货车司机在转弯时未礼让直行非机动车,负主要责任。 调查也发现,邱阿姨所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依法应持有相关驾驶证件,但她并未取得驾驶资格,因此也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邱阿姨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因被保险人存在违法驾驶行为,商业险赔付金额被扣减,仅赔付总金额的70%。剩余的约22万元损失,由家属自行承担。 家属邱先生认为,事故虽然源于车辆碰撞,但母亲的无证驾驶,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卖家未告知车辆性质及法律要求。 “我们一直以为那是电瓶车,不需要驾照。她也不会上网查,只听老板说好骑。”邱先生称,母亲并不具备辨别电动摩托与电瓶车的能力,李老板作为专业卖家,应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李老板经营该电动车行多年。他在庭上表示,车辆确实属于电动摩托车,但在销售时已标明型号,也曾口头告知客户车辆较快、需注意驾驶安全。 “她没有问我有没有驾照的问题,我也没法判断她有没有证。”李老板称,店里有老年人购车是常事,一般不便过多干涉顾客使用方式。 他强调自己并无主观隐瞒之意,也未做虚假宣传,更不可能预见事故发生,因此不应为事故结果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车属于电动摩托车,依法应由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邱阿姨无证驾驶违法在先,存在一定过错。 但作为销售者,李老板应对产品性质有专业认知,并有义务在销售过程中清楚明示车辆类型及法律要求,尤其面对老年人消费者,更应加强提示、避免误导。 法院指出:“被告作为电动摩托车专业销售人员,应当明知所售车辆需依法登记和持证驾驶,却未有效提示或提醒,存在一定过错。” 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定李老板对事故结果负次要责任,比例为8%,需赔偿原告人民币89,600元。至此,这起因电动车引发的民事责任纠纷暂告一段落。 近年来,随着电动车的普及,因驾驶资质、车型分类模糊导致的事故频发,涉及法律责任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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