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李某跟老板张某和同事焦某聚餐喝酒,酒过三巡,他看上了老板新买的电动车,几次想骑都被拒绝。可这李某不死心,趁老板包扎伤口,偷偷骑走没上锁的电动车,结果出了意外身亡。这家属倒好,居然把老板和同事告上法庭索赔,这不是想讹一笔嘛!不过法院一查,李某自己作死,老板同事都劝阻了,不用赔,直接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这判决大快人心!
据5月28日澎湃新闻报道,男子李某,在一家公司上班,他的老板是张某,还有个同事叫焦某。这天,三人下班后一起聚餐喝酒。
饭桌上,大家有说有笑,气氛还算融洽。酒过三巡,李某有点上头了,眼神就落在了老板张某新买的电动车上。那电动车崭新崭新的,造型还挺酷,李某一下子就动了心。
他先是试探着跟老板张某说:老板,你这电动车看着真不错,我骑骑试试呗。
张某一听,赶紧摆摆手说:这可不行,你喝了酒,骑啥车啊,多危险。
李某没当回事,又跟同事焦某说:焦哥,你帮我跟老板说说,我就骑一小会。
焦某也劝他:李某,你别闹了,喝酒骑车不安全,老板说得对。
可李某就像着了魔似的,心里一直惦记着那电动车。过了一会,老板张某不小心划破了手,去旁边包扎伤口了。
李某瞅准这个机会,偷偷走到电动车旁,见车没上锁,一咬牙就骑了上去,风驰电掣般地走了。
焦某一看,赶紧追出去喊他:李某,你快回来,别干傻事!
可李某根本不听,骑得越来越快。
结果,在一个拐弯处,李某没控制好车速,一下子就撞到了路边的树上,人也被甩了出去,头部重重地磕在地上。
等救护车赶到,把李某送到医院时,他已经没了生命体征。
李某的家属得知这个消息后,悲痛欲绝。可他们不但不反思李某自己的过错,反而把老板张某和同事焦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在法庭上,李某的家属哭哭啼啼地说:要不是他们跟李某一起喝酒,李某也不会出这事,他们得负责。
老板张某和同事焦某则一脸无奈,张某说:我们当时都劝他了,不让他骑车,他自己非要骑,这能怪我们吗?
焦某也附和道:我们都尽力了,他根本不听。
从过错责任原则来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要判断张某和焦某是否应担责,关键看他们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李某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张某和焦某在聚餐时,面对李某想骑电动车的要求,都明确予以拒绝,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和劝阻义务。这表明他们在主观上不存在希望或放任李某骑车发生意外的过错。
而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酒后骑车的危险性,却无视劝阻,一意孤行,其自身行为才是导致意外发生的直接原因。
所以,张某和焦某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侵害李某民事权益的行为,不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从公平责任原则来看,该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但一方为避免利益失衡,可由双方分担损失。
然而,本案中李某的死亡并非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而是其自身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和常理的行为造成的。
张某和焦某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存在需要分担损失的公平事由。
若仅因李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就强行让无过错的张某和焦某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违背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取向。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侵权行为需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张某和焦某的行为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主观过错,更与李某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饮酒后对危险的漠视和不当行为直接导致的,不能将责任转嫁给无辜的张某和焦某。
综合以上分析,从法律角度出发,李某家属要求张某和焦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某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意外身亡的后果不应由尽到劝阻义务的他人承担。
法院经过仔细调查,发现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喝酒后骑车的危险性,可他还是一意孤行,最终导致意外身亡。
老板张某和同事焦某都已经尽到了劝阻的义务,不存在过错。于是,法院直接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喝酒可得悠着点,别干这种糊涂事,不然出了事,只能自己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