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一男子提前下班回家,正好发现妻子与情夫私会。盛怒之下,他拿起一把菜刀冲上楼,情夫心里害怕,慌乱之中从二楼坠落,不幸身亡。家属闹上法院,要求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69.7万,法院会怎么判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侯某与黄某是合法夫妻,生子后,疼老婆的侯某便让黄某做起了全职太太,自己一个人在外挣钱养家。 这一天下午,公司因为更换系统和网络,提前两个多小时下班,侯某去超市买了些好吃的,想回家与妻子一同享用,没想到刚走到楼下,就听房间内传来了妻子与其他男人的嬉笑打闹声。 之前邻居就曾偷偷告诉过侯某,黄某可能在外面有人了,但他并不相信,只以为是长舌妇在背后嚼舌根,如今真实的一幕就在眼前,侯某心里瞬间燃起无名之火,怒气直冲脑门。 他在一楼厨房抄起一把菜刀,不声不响敲开了二楼的卧室门,看到妻子蓬头乱发、衣衫不整,侯某更加坚信自己判断无误。 就在这时,情夫胡某从房间内出来,稍一愣神,便知道是怎么回事,于是立刻掉头往阳台处逃避,并顺手关上了阳台门。 黄某担心丈夫做傻事,只能紧紧将他抱住,不让他去找胡某。 饶是如此,侯某还是往阳台处挣扎,就在他打开阳台门的一瞬间,只听“彭咚”一声,胡某从二楼阳台坠到了一楼地面。 黄某迅速跑下楼施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侯某将刀放回厨房原处,立在现场,呆若木鸡。 最终,胡某还是因为抢救无效死亡,家属闻讯报警,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1、侯某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既然胡某死亡,侯某能够涉及到的刑事罪名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 前两个显然并不符合,因为侯某和胡某没有任何肢体接触,胡某是自己在阳台处失足坠亡的。 《刑法》233条,行为人由于过失,即疏忽大意或盲目轻信,造成他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意外事件。 侯某拿刀进入房间时,被妻子拦下,当时胡某已经逃去阳台,并且关上了门,等到侯某冲到阳台时,胡某已经坠落。 阳台原本是安全的,可以在那里正当防卫或报警求助,是胡某自己作贼心虚,才致失足,这是无法遇见的意外,所以侯某无需承担刑责。 2、侯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胡某之所以会在阳台处坠亡,是因为私会被撞破,侯某手里拿着明晃晃的菜刀,心里害怕、慌乱之下,才失足坠楼的,因此侯某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不过胡某私会有夫之妇,这原本就有违公序良俗,是有错在先,而且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知道翻越阳台可能造成的坠楼后果,所以他自己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3、最终,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酌情判决侯某承担30%,即赔偿胡某家属11.91万元。 胡某妻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关注@小讼言案 ,为您分享更多精彩】
广西贵港,一男子提前下班回家,正好发现妻子与情夫私会。盛怒之下,他拿起一把菜刀冲
宏邈小讼言案
2025-05-28 2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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