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不孕不育的女子,在丈夫工亡后,仍然选择将冷冻的胚胎移植并顺利产子。而后女子

重瓦下庆 2025-05-28 22:33:37

江苏一不孕不育的女子,在丈夫工亡后,仍然选择将冷冻的胚胎移植并顺利产子。而后女子就代替孩子向社保中心申领抚恤金,但社保中心却不认可孩子是遗腹子,拒绝了女子的申请。女子告上法院,认为社保中心不能剥夺孩子的合法权益,社保中心却认为女子不应该依赖工伤保险制度来提供物质帮助。法院经过一番审理,判决让人意外。

据扬子晚报5月27日报道,女子在丈夫工亡后将冷冻的胚胎移植并顺利产子,然后以孩子的身份向社保中心申领抚恤金,社保中心以并非遗腹子为由拒绝申请引热议。

女子结婚后,心心念念等着当母亲,可肚子就偏偏一直都没有动静。女子跟丈夫都特别想要个孩子,于是就到医院进行检查。

这一检查不要紧,女子跟丈夫都分别有点问题。一对不孕不育的夫妻想要孩子,就只能选择囊胚培养。

胚胎培育的很成功,但是女子的身体状况却不适合植入,丈夫只能选择将胚胎冷冻起来。

女子一直很配合的在调养身体,只希望能尽快进行胚胎移植。可胚胎还没移植,却在2019年12月12日听到丈夫意外过世的噩耗。

处理好丈夫的后事,女子一心只有一个信念,就是要将丈夫的血脉延续下去。女子不顾家人的反对,坚持要把胚胎移植到自己的身体内。

胚胎移植很成功,女子看着肚子里的孩子一天天长大,心里充满了期待和忐忑。她怕自己的决定是错的,但是又很期待孩子的降临,让她成为一个母亲。

在2021年1月17日,女子顺利诞下一名男婴,取名叫小强,寓意是希望孩子能够坚强的活下去。

孩子出生后,女子就来到社保中心替孩子提交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但是却被社保中心拒绝了,理由是小强在父亲过世前属于体外受精胚胎形态,并非遗腹子。

而且也没有明文规定,职工工亡后,其妻子移植受精胚胎并产子,其子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但是女子却不这样认为,小强身上流的是父亲的血,在法律关系上也是父子关系,小强理应享有职工工亡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权益。

双方各执一词,但是只要社保中心不通过申请,女子就拿不到供养亲属抚恤金,没办法只能将社保中心告上法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第2项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通常供养亲属指的是由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关系。

女子认为小强属于丈夫的儿子,且未满18周岁,没有劳动能力,属于供养亲属范围内,社保中心理应给予发放抚恤金。

但是社保中心却认为,小强母亲在丈夫过世后,自愿进行胚胎移植并产子,应该是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自身的经济情况和个人能力,足以抚养小强,为其提供主要的生活来源。

所以小强不应该依赖工伤保险制度来为自己谋取物质帮助,希望法院能够驳回小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在小强父亲过世前,小强还只是一个体外的胚胎状态。但这种胚胎状态是小强父亲和母亲通过合法的医疗行为共同选择的生育方式。

而且在小强父亲过世前,胚胎就已经完成了受精并发育,只是尚未移植到女子的体内,与自然怀孕的遗腹子女并无任何区别。

不能因为小强在父亲过世前还没有移植到母亲体内的时间差,就否定小强与其父亲存在即将供养和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上的法律关联。

本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法院认为小强跟正常的遗腹子同样享有应有的权益和待遇。

最终法院认定小强为其父工亡后,母亲所生的遗腹子,属于供养亲属范围。法院判决社保中心支付小强从生下来那个月到2025年12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60152.76元。

并从2025年4月起,根据人社部门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规定,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到小强18岁成年为止。

小强的母亲并非是在依赖保险制度为自己谋取物质帮助,而是在为小强争取合法权益。

既然小强的父亲已经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在工伤保险规定范围内,小强就应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小强的母亲在丈夫已然过世的情况下,还要移植胚胎并产子,可见母爱的伟大和付出。

小强既是丈夫遗留下来的血脉,同样也是女子将来努力奋斗的理由和意义。虽然孩子一出生就没有了父亲,但是有这样一位坚强的母亲,小强也一定会健康成长的。

你怎么看待遗腹子被拒绝领取工伤抚恤金的事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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