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钱面前,亲情弱爆了!”贵州贵阳,一男孩3岁丧母,10岁丧父,男孩成了孤儿,他父亲留下170000元抚恤金和丧葬费,还有20000元公积金,亲戚们顿时两眼放光,没有一个愿意养男孩的,直接把他扔进福 利 院,却霸占男孩父亲的钱不给,连外人都看不下去,一纸诉状把男孩亲戚们告上法庭,结局出乎意料。网友:吃绝 户,真是侮 辱了亲人这两个字。
5月28日,光明网报道了一起案例,让小明所谓的亲情,受到了良心的拷问。
说起小明,是个可怜的孩子,他3岁时,母亲病逝,他和父亲相依为命。
可还没等小明长大成人,2023年5月,在他10岁时,父亲因为脑出血竟然也撒手人寰,让少不更事的他,成为无依无靠的孤儿。
小明何去何从,成为了一个问题,其实,虽然小明无父无母了,但还是有其他亲人的,奶奶,外婆,姑姑,还有个同父异母的成年哥哥。
但奶奶和外婆年事已高,自顾不暇,顾不上小明,他和哥哥,因为是两母所生,也多年不联系,感情淡泊。
小明还有个姑姑,但小明的亲哥都不管,更指望不上姑姑了,而且姑姑说她没工作,没生活来源,无力抚养,姑姑赶紧放弃做小明的监护人,还写了声明书。
亲哥不管,姑姑不顾,其他亲戚朋友更不愿负责,这些人,谁都不管小明,他成了烫手山芋,最终,被亲戚弃之敝履,送到了福 利 院。
可怜的小明,年纪尚幼,就这样无家可归了,去了陌生的地方容身。
但让人愤怒的是,这些亲戚,不管小明倒也罢了,竟然霸占他的遗产。
小明爸爸去世后,留下17万的个人养老金、抚恤金和丧葬费,还有20000多的公积金。
这些钱,小明同父异母的哥哥黄某乙据为己有,他给了姑姑4000元,却没给还没成年的小明一分一文。
其他的钱,黄某乙都留给自己和奶奶张某,对被送进福 利 院的弟弟不闻不问。
2024年5月,奶奶去世,由她保管的银行卡,又落入姑姑手里。
至此,小明该继承的遗产份额,一分都没到手,姑姑霸占遗产,却不管他的死活。
有关部门看不下去了,直接反应给了检察院,检察院进行了调查。
因为小明的父亲生前脑出血,属于猝然离世,所以没立下遗嘱,但小明是法定继承人,父亲留下的遗产,小明应跟奶奶张某、哥哥黄某乙共同参与分配。
由于小明的父亲,比奶奶张某先死亡,小明应和姑姑、哥哥共同继承奶奶张某留下的遗产。
但姑姑不愿意了,她说自己没抚养小明,是力不从心,之所以握着遗产,只不过帮年幼的侄儿保管这笔钱没有霸占,等小明长大成人,会一分不差的返还。
这话谁信?2024年9月,检察院直接把小明的姑姑,哥哥起诉到法院,帮小明追回这笔钱。
有人说,成年的哥哥按理说不应该分遗产,毕竟同父异母的弟弟未成年,父母双亡,仅有的遗产不足以抚养其长大成人。
小明是未成年人,遗产应该多得,不应该平分,没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遗产分配时应该划出抚养费的份额。
最狠的还得是亲人啊,都成孤儿了姑姑和叔叔还冲上去分遗产,这点钱都看得上也是过不下去了。
没有了父母就亲属不存在了。检查院成了他的亲属。不然长后无处落地。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小明的父亲没立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小明、奶奶张某和同父异母的哥哥黄某乙。
小明的父亲去世时,奶奶张某尚在世,因此其遗产应由小明、奶奶张某和哥哥黄某乙共同继承。
奶奶张某去世后,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原属于小明父亲的遗产部分,需再分配给其继承人,即小明的姑姑、黄某乙及小明,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但未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小明作为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依法应多分遗产。
哥哥黄某乙及姑姑没尽抚养义务,甚至侵占遗产,依法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继承7.5万元,符合“优先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体现对小明的特殊照顾。
有人说,这些人怎么想的,孩子都成为孤儿了,还侵占孩子的财产,钱心太重了!
这哥哥和姑姑也是黑心,虽然同父异母,但是,你不想养,弟弟是未成年人,要是法院和检察部门不找他,根本不会把小明应得的财产给他。如果无人问津,这孩子长大就真的一无所有。
对此,你怎么看?
晨光渐逝
这群亲戚迟早有报应,肯定遭天谴的,不会痛快死亡,饱受病痛折磨,生不如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