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已婚男子喜欢上女同事,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男子为其买车买房,花了600多万

重瓦下庆 2025-05-29 14:08:30

福建,已婚男子喜欢上女同事,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男子为其买车买房,花了600多万。女同事为了跟男子一直生活下去,找到男子的原配,给原配转了120万,要求原配主动退出。可原配收下钱之后还是没有离婚,女子一怒之下把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归还120万。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韩某40多岁在公司担任,在公司属于管理层,工作稳定,待遇也好。女子石某大学刚毕业,被分配到韩某的部门。

韩某对待石某特别照顾,工作上的事情,都是手把手的教。在生活上,也尽可能的对石某予以关怀。

时间一长,石某感觉自己有些爱上这个比她大十几岁的男人。虽然石某知道韩某已经结婚,且有了自己的孩子,可是为了自己的幸福,石某还是决定试一试。

刚开始的时候,韩某多次委婉的拒绝,可是架不住石某再三纠缠,两个人还是确定了男女关系。

为了给石某一个稳定的生活,韩某在市中心给石某买了一套三居室,还给石某买了车,前前后后一共给石某花了600多万。

石某感到很幸福,可是她也知道自己的身份,为了跟韩某长长久久的生活在一起,石某直接找到了韩某的原配。

刚一上门,石某就告诉韩某的原配,自己跟韩某已经有了孩子,现在他们生活在一起,如果愿意主动退出,就支付200万。

石某说完,当场以转账的形式给了韩某原配120万。

韩某的原配收下了钱,但是却并没有与韩某离婚。这让石某气愤不已,认为自己被骗了。

于是一直诉状将韩某以及韩某的原配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这120万元。

那么法院该怎么判呢?

第一,石某认为,自己给韩某原配支付的120万元,其目的是为了让他们两个离婚,既然韩宝的原配毁约,就应该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石某已经按照承诺先行给了韩宝原配120万元,既然韩某的原配遵守约定,那么就应该退钱。

第二,韩某的原配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权利,其中也包括离婚自由。

也就是说是否离婚,是韩某以及原配的自由,任何人都无权进行干涉。

第三,法院该怎么判?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时查明,石某明知韩某已婚且有家庭的情况之下,依旧与韩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其行为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自身存在过错。

另查明,石某支付的120万元,其目的是为了让韩某离婚,这种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更不值得提倡。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石某的诉求。

不仅如此,石某支付的120万元以及韩某给其买的房子以及车子,还有期间的花费,都有可能是韩某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如果韩某的原配追究下来的话,石某还有可能要进行归还这600多万。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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