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两家公司因股权纠纷打官司,可法院却出了两份不同判决。第一份判决原告方胜诉,要求被告方在2年内支付500万元,然而第二份判决却将原告的诉求全盘驳回。对此,法院十分淡定地解释称:第一份是初稿,不作数的。 据闪电新闻5月30日报道,A公司向B公司收购了一些股权,并支付了一笔资金,要求以B公司的名义去拿一块国有建设用地的商品房,钱由A公司支出。 B公司同意了A公司的要求,双方还签订了协议,明确约定如果未取得涉事土地的使用权,那B公司需要退还购地款。 然而因为当地政策调整及领导班子换届,导致B公司未能取得涉事地块的使用权,而购地款也退回了B公司。后B公司将购地款退回了A公司,但因为这一周转,导致A公司损失了几千万元的利息。 后A、B公司约定,由B公司补偿A公司500万元的损失,但需要在涉事地块的投资清算完毕。 然而当清算完毕,B公司获得了7000余万元的补偿款后,却拒绝支付A公司的500万元补偿。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A公司将B公司以及涉事地块的管委会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今年4月29日,法院作出了判决,显示支持A公司的部分诉求,判决B公司需要在2年内支付A公司500万元补偿。 可万万没想到,在4月30日,法院再次就本案发出了一份判决书,该判决书是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请。 事后,主审法官解释称:第一份判决书为初稿,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不过第一份判决书没有法院加盖的公章,所以不属于生效判决。第二份判决书有法院公章,属于正式判决。 对此,有网友表示:“我一直怀疑有些案件法官可判原告败诉,也可判原告胜诉,但不管胜败,法官都能说出理由。通过这个事件来看,我的怀疑是对的。” 还有网友表示:“初稿经过完善之后才成终稿,但是这个初稿与终稿完全相反,显然不是初稿与终稿之间的关系,因为这是完全推翻后重新搞了一个新的稿子。显然从初稿到终稿法院的思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他的思维发生了变化呢?”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 1、A公司向B公司主张500万元补偿是依照双方的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已经约定了在清算结束后,B公司需要补偿A公司500万元。 然而B公司已经拿到了补偿款,却拒绝支付补偿款,该行为显然已经违约。 至于法院为何驳回A公司的诉请,就要看双方之间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哪里存在瑕疵。 2、法院的判决书是否生效,并非以送达当事人手里为准,而是以是否有署名和公章为准。 《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本案中,第一份判决书并未加盖公章,这肯定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然而法院将未加盖公章的判决书发给当事人,这显然违反了相关程序。 如果当事人因第一份判决书的内容作出重大决策(如财产处置、商业谈判等),可能引发不可逆的损失。 因此,这不是简单的道歉、解释就行的,对于谁签发的判决书必须予以追责。 3、对于法院错发判决书的行为,可以申请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但是即便A公司申请监督,也不会影响判决书的内容,毕竟这是两个问题。 如果A公司认为法院判决不对,可以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来裁定。 目前,A公司已经提交了撤销生效判决申请书,并且提起了上诉。而主审法官也承认了工作存在的失误,并对A公司进行了道歉。 最后,判决书初稿误发虽属个案,但也反映出部分法院在数字化办案中的流程漏洞。希望法院加强内部审核,杜绝未盖章判决书再次外流。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闪电新闻 2025 - 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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