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奔的连花清瘟胶囊和龙牡壮骨颗粒,随时被竞争对手抢食市场份额!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同名同方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2022年12月2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岭药业的连花清瘟胶囊为新冠治疗做出了巨大贡献,曾获得国家中药品种保护,不过2020年9月6日已保护终止。 一旦被别的药厂申报成功同名同方的连花清瘟胶囊,以岭药业可就呵呵啦。 也许大家会说,以岭药业可以用专利来维护自己的市场独占权,很可惜,连花清瘟胶囊的基础核心专利CN1194752C(保护连花清瘟胶囊组成成分的),已于2023/07/01届满终止失效。 以岭药业目前仅有工艺类的相关有效专利在吓唬人,为什么说工艺类药品专利只是吓唬人呢?大家还记得《我不是药神》这部影片不,印度仿制药横行且便宜,而原研药公司却又无能为力,就是因为印度规定药品不能申请配方专利,仅能申请工艺类专利。工艺类专利保护的是制造过程,销售商只是售卖,专利权人不能直接攻击销售商。如果针对药厂进行维权,就需要实地合法取证,这个“实地合法取证”很难的,不亚于古时候的蜀道。 也许大家又会说,以岭药业持有“连花”和“连花清瘟”5类医药商标,可以用商标侵权来遏制竞争对手。很可惜,连花清瘟胶囊已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而成为药品通用名称,以岭药业无权禁止竞争对手正当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此外,健民集团的主导产品龙牡壮骨颗粒每年能卖出好多亿袋(23年年报显示,近三年龙牡壮骨颗粒的销量为62331.96万袋、54122.45万袋、48628.82万袋),为上市公司业绩贡献颇大,也存在上述类似问题,曾获得国家中药品种保护,但是2011年1月21日已保护终止。 龙牡壮骨颗粒的基础核心专利CN1209133B(保护龙牡壮骨颗粒初始12组分配方),已于2022/07/11届满终止失效;目前的16组分龙牡壮骨颗粒仅有工艺类有效专利CN104147344B在吓唬人。 健民集团持有“龙牡”和“龙牡壮骨”5类医药商标,但龙牡壮骨颗粒已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而成为药品通用名称。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如有需要,我可以补上这个漏洞! 莲花清瘟胶囊 连花清瘟胶囊 龙牡壮骨颗粒 以岭药业 健民集团 新冠 流感来袭 @健民集团 @健民集团中药
稀土问题已成为中美关系的死结:只要不开放稀土市场,已经达成了任何协议都会被随时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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