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苏女士带着85岁的老父亲旅游。到了码头,遇到俩轿夫主动上前,表示可以抬老人

时刻纯真 2025-06-04 14:14:35

重庆,苏女士带着85岁的老父亲旅游。到了码头,遇到俩轿夫主动上前,表示可以抬老人上台阶,还称100元一位。苏女士没多想就答应了。可等轿夫把老人抬上去后,却变卦要300元,解释说100元是每位轿夫的费用,俩人就是200,再加上100元小费。苏女士气坏了,觉得被忽悠,但为了不耽误行程只能付钱。事后,她越想越气,便找记者曝光此事,提醒其他旅客小心。轿夫却狡辩小费是客人自愿给,这明显是在强词夺理。 据2025年观象视频6月2日报道,苏女士和父亲来到了重庆的一个码头。码头上人来人往,热闹非凡。苏女士搀扶着父亲,小心翼翼地走着。 这时,有两个轿夫注意到了他们。 这俩轿夫一看到苏女士的老父亲,眼睛立马亮了起来,快步走上前去,满脸堆笑地说:大姐,看您父亲年纪大了,上台阶不方便,我们抬他上去吧,100元一位。 苏女士心里想着,父亲年纪大了,走这些台阶确实吃力,而且这价格听起来也还算合理,就没多想,爽快地答应了。 两个轿夫麻利地把老人抬上了轿子,然后开始往台阶上走。苏女士跟在后面,心里还在庆幸自己做了个正确的决定。 然而,等轿夫把老人抬到台阶上,放下轿子后,情况却发生了变化。 其中一个轿夫笑嘻嘻地对苏女士说:大姐,一共300元。 苏女士一听,愣住了,疑惑地问道:不是说好100元一位吗?怎么变成300元了? 轿夫不紧不慢地解释道:大姐,您听我说,100元是一位轿夫的费用,我们俩抬您父亲,那就是200元。另外,这100元是小费,是我们应得的。 苏女士一听,顿时火冒三丈,她觉得自己被这两个轿夫给忽悠了。 她生气地说道:你们之前可没这么说过,这不是坐地起价吗?这不是坑人吗! 轿夫却一脸无辜地说:大姐,小费都是客人自愿给的,我们这也是按规矩来。 苏女士气得大声说道:什么规矩,你们这就是玩文字游戏,故意误导人! 周围的游客听到争吵声,都纷纷围了过来,你一言我一语地议论着。 苏女士看着周围的人群,又看了看坐在一旁的父亲,心里又气又急。 她不想因为这件事耽误了行程,让父亲跟着操心。 无奈之下,她只好强忍着怒火,从包里掏出300元钱,扔给了轿夫,说道:算我倒霉,以后可别再让我碰到你们! 轿夫接过钱,脸上露出了一丝得意的笑容,然后转身就走了。 苏女士看着他们离去的背影,心里越想越气。她觉得这件事不能就这么算了,必须要让更多的人知道,避免其他游客也遇到同样的事情。 于是,等行程结束后,苏女士联系了记者,把这件事的经过详细地说了一遍。 她希望通过记者的报道,能够提醒其他旅客,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一定要问清楚价格,不要被这些不诚信的商家给忽悠了。 当记者采访轿夫时,轿夫还狡辩说小费是客人自愿给的,他们并没有强迫。但明眼人都能看出来,他们这就是在强词夺理,故意玩文字游戏来欺骗游客。 在本事件中,轿夫起初明确告知苏女士100元一位来抬老人上台阶,这一价格承诺构成了双方交易的基础。 然而,当轿夫完成抬人服务后,却突然改变说法,要求300元,声称100元是一位轿夫的费用,两人共200元,再加上100元小费。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从《民法典》合同编的角度来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轿夫与苏女士之间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轿夫提出的100元一位的价格承诺,苏女士基于此承诺同意轿夫提供服务,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轿夫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擅自变更价格,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虽然在此次事件中,苏女士为了不耽误行程支付了300元,但这并不意味着轿夫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从法律层面来说,苏女士有权要求轿夫按照最初约定的价格收取费用,如果轿夫拒绝,苏女士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轿夫的坐地起价行为还可能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轿夫最初以100元一位的价格吸引苏女士同意服务,完成服务后又以其他理由提高价格,这种行为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最初的价格就是最终的价格,从而诱导消费者接受服务。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轿夫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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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81

用户10xxx81

2
2025-06-04 15:51

85岁。不要出远门

时刻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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