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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一建筑公司向桐梓河倾倒弃渣弃土,被罚5500元......

近期,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1起一建筑公司向桐梓河河道倾倒弃渣弃土的案件,根据《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公司作

近期,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1起一建筑公司向桐梓河河道倾倒弃渣弃土的案件,根据《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17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水务局案件移送函,告知某建筑公司向桐梓河河道倾倒弃渣弃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案源指派,立即对该案开展调查。

经查,该建筑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在仁怀市火石镇圆满贯电站项目工地往桐梓河倾倒弃渣弃土,破坏河道岸线,影响河道行洪能力。

该公司向桐梓河倾倒弃渣弃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倾倒垃圾、渣土”之规定,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倾倒垃圾、渣土;

(六)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灾害隐患的河段进行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活动;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占用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九)向岩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洼地倾倒垃圾、渣土、矿渣、固体废物和排放污水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来源: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