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8旬老人几年前年与二儿子一家签下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将大兴区的一套房子赠给二儿子,条件是对方要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并承担各类费用。起初二儿子一家照料得还行,后来二儿子患癌,他们搬到了东城区居住,并提出为老人租房,但遭到了拒绝。为此,二儿子一家留下了30万元就搬走了。半年后,老人将二儿子一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但在诉讼期间,老人因病去世,后来由老 人的另外两个儿子代为诉讼。法院判了! 据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5月30日报道以及大参考5月10日报道,杨老太和老伴一共生了三个儿子。2018年,杨老太的老伴去世后,她独自继承了位于北京大兴区的一套房子。 2021年,杨老太已经生活不能自理了,考虑到二儿子一家就与自己住同一小区,所以就和二儿子签订了赠与协议,只要二儿子一家能负担杨老太日后的生活起居、医疗费等,那她住的这套房子就赠与二儿子。 二儿子一家并没有意见,在之后的两年间,也的确履行了照顾义务。杨老太只要去医院,孙子都会全程陪同跑上跑下的。 可是自从二儿子被查出患癌后,家庭情况却大变了样。由于需要高额的医疗费,二儿子一家打算搬到东城区居住,并提出为杨老太在东城区租房,以便继续照料。 杨老太年事已高,她不想在搬来搬去,所以拒绝了这一提议。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二儿子给杨老太留下了30万元,然后搬走了,杨老太只得搬去与小儿子同住。 半年后,杨老太将二儿子一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签订的赠与合同。而在等待开庭期间,杨老太突然因病去世,其另外两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了这次的诉讼。 对于杨老太的行为,很多人不理解:二儿子又不是不愿意赡养,只是因为治病换个地方生活而已,杨老太自己不去,还要把房子要回去,这有点说不过去。 那从法律层面来看,二儿子一家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杨老太能否要回房产呢? 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杨老太与二儿子一家签订的是附带赡养义务的赠与协议,只有二儿子履行了赡养义务,赠与协议才能生效,房子才能真正归属于他。 《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此可见,只要二儿子不赡养杨老太,那杨老太的确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但是本案中,二儿子一家在签订合同后,一直有赡养着杨老太。而且在二儿子患病期间,准备搬离原先居住的地方时,也打算带着杨老太一起走,是杨老太自己不愿意走。 此外,二儿子一家搬离时,给杨老太留下了30万元,这一点说明二儿子一家并未放弃赡养杨老太。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院还调查发现,杨老太此前曾提出让孙子辞职,二儿子一家只需要照顾她的饮食起居即可,这显然超出了合理可行的范畴。而在杨老太生病住院期间,其孙子都是全程陪同。 这些行为足以说明,二儿子一家对杨老太尽到了赡养义务,只是后来因为二儿子的身体原因,导致不得不搬家。 综合这些因素,法院认为杨老太以二儿子不赡养为由,要求返还房子,显然对二儿子来说并不公平。 因此,法院决定二儿子只需要返还赠与协议中50%的房产份额。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2025年5月30日
太极端了!江苏苏州,一女孩在父母离婚后和母亲一起生活,其父亲则一直在为复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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