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陈先生女儿小陈整理遗物时,发现父亲生前给有夫之妇黄某转账129.7万。

寒士之语 2025-06-11 10:24:32

浙江宁波,陈先生女儿小陈整理遗物时,发现父亲生前给有夫之妇黄某转账129.7万。小陈怒告黄某要求返还,黄某称是“工资”和“劳务报酬”。法院审理认定赠与无效,但考虑黄某曾照顾陈先生,小陈自愿补偿20万,最终判黄某返还109.7万及利息。

2025年6月9日,红星新闻报道,陈先生一生勤勤恳恳,攒下了一些积蓄。女儿小陈平时工作忙,和父亲聚少离多,但一直很关心父亲的生活。

陈先生去世后,小陈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在翻看父亲的银行流水时,她惊讶地发现,父亲生前竟给一个叫黄某的有夫之妇转账了高达129.7万。

在小陈看来,父亲辛苦一辈子攒下的钱,怎么能就这么不明不白地转给别人。于是,小陈一怒之下,将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返还这129.7万。

黄某辩称,这些钱是陈先生给她的“工资”和“劳务报酬”。黄某说,陈先生年纪大了,生活上有些不方便,她经常去照顾陈先生,帮他买菜、做饭、打扫卫生,这些钱就是陈先生给她的辛苦费。

小陈听了,反驳道:“我爸平时生活基本能自理,哪需要你天天照顾?就算偶尔帮忙,也不可能给你这么多钱。这分明就是你骗我爸的钱!”

法院认为:

陈先生和黄某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关于劳务报酬的书面协议,而且黄某所谓的“照顾”行为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法院认定,陈先生给黄某的转账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是无效的。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陈先生将大额财产赠与有夫之妇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在本案中,陈先生与黄某之间并非合法的婚姻关系,且黄某有自己的家庭,陈先生将巨额财产赠与黄某,这种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黄某而言,她声称这些钱是“工资”和“劳务报酬”,但却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黄某不能证明她和陈先生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务关系以及相应的报酬约定,所以她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小陈作为陈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陈先生的遗产。当她发现陈先生的财产被不当处分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考虑到黄某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过陈先生,小陈也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自愿补偿黄某20万。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返还小陈109.7万及相应的利息。

感情和金钱一旦掺和在一起,就变得复杂又微妙。小陈虽然追回了大部分钱款,但心里却五味杂陈,她既为父亲的行为感到痛心,又为自己能维护父亲的权益而感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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