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男子带着孩子在小区楼下玩耍,孩子玩的正开心,结果突然晕倒在地。男子这才

有意义的生活 2025-06-11 12:24:57

广东韶关,男子带着孩子在小区楼下玩耍,孩子玩的正开心,结果突然晕倒在地。男子这才发现是一只乌龟从头上掉下来,正好砸中孩子头部。虽然孩子被紧急送到医院,依旧因伤势过重死亡。经公安机关的调查,发现乌龟是楼上业主所养。男子因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遂将物业、业主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50万。可业主说赔偿金额太高,无力承担。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赵某夫妇育有一个孩子,对孩子自然是疼爱有加,只要是有时间,赵某夫妇都会尽可能的多陪陪孩子。 事发当天,赵某夫妇像往常一样,吃过晚饭后带着孩子到小区楼下玩耍。 没想到,孩子玩的正起劲,突然就听到一个响声,孩子应声倒地。 赵某连忙上前查看情况,这才发现孩子是被一只乌龟击中了头部。 来不及多想,赵某赶紧把孩子送到医院进行抢救,遗憾的是,尽管医生对孩子进行了紧急救治,却依旧没能挽回孩子的生命。 报警之后,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确定涉事乌龟的主人为小区业主张某。另查明,张某并非是故意将乌龟扔下,两家人也互不认识不存在任何纠纷与矛盾,故公安机关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可是孩子在小区里出事,无论是张某还是物业,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过三方始终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赵某一纸诉状把张某、物业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50万元。 围绕其诉求,赵某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张某作为乌龟的实际拥有人,没有尽到对其做到妥善管理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同时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饲养乌龟期间,因为个人疏忽大意,导致乌龟从楼上掉下来,且造成一名孩子死亡,自身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物业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同样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同时规定,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坠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由于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便已经确定张某存在侵权行为,物业也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赵某提出的赔偿是否合理? 法院审理时查明,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张某为涉事乌龟的实际饲养人,因张某没有对乌龟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导致乌龟从楼上坠落并导致他人死亡,张某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赵某主张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赵某128万元。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赔偿金额太高,无力承担。 二审虽然维持原判,不过经调解,赵某同意张某以分期的方式进行赔偿。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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