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一女子带7岁儿子去逛超市,期间,女子儿子在超市跑闹,导致超市54岁女员

清风徐来心情 2025-06-12 18:58:05

广东惠州,一女子带7岁儿子去逛超市,期间,女子儿子在超市跑闹,导致超市54岁女员工摔伤,事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员工不干了,将女子一家和超市都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8.85万。女子大喊冤枉:我儿子根本没碰到她,是她自己摔倒的,这不讹人呢吗?法院的判决很意外。 据法制进行时,6月12日报道:2024年4月26日,赵女士吃完晚饭后,带着7岁儿子下楼消化食,恰巧看见有一家新开业的超市正在搞活动。 于是,她带着儿子进去瞧瞧,只见货架上的商品堆得像小山,生鲜区的辣椒、萝卜等,广播里循环播放着大酬宾的促销信息。 赵女士的儿子紧随母亲后面,岂料,他突然看见同小区的伙伴从货架缝隙里钻出来,两个孩子你追我赶的玩了起来。 赵女士忙着对比打折的牛奶价格,没注意到两个孩子已跑到生鲜区拐角。 54岁的谢某在前一天刚入职到这家超市,她正端着盛满水的铁盆从蔬菜架后走出,她左眼盯着左后方的同事,右手单端着水盆,盆沿的水珠顺着指缝滴在瓷砖上。 就在两个孩子从通道拐角转身向右跑的瞬间,谢某刚好走到他身后不远的位置,身体突然向前倾倒,铁盆“哐当”砸在地上,水花溅湿了赵女士儿子的裤脚。 对于突然发生的意外,赵女士的儿子也吓坏了。 他赶紧跑到母亲身边,连忙告诉母亲:妈妈!那个阿姨自己摔倒了!还反复解释说,不是自己碰的。 赵女士没多想,认为只是普通磕碰,就带着儿子结完账回了家。 万万想不到,这件事将惹麻烦上身。 谢某摔倒以后,身上传来疼痛感,但也没当回事,认为休息一晚就好了。 哪曾想,回到家后,一晚上翻来覆去没睡好觉,第二天早上,就发现手臂肿得无法动弹,家属赶紧将她送去医院。 经过一番检查,确诊为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这就意味着,后续不仅要承受昂贵的手术和住院治疗。最终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谢某认为都是小男孩在超市里肆意奔跑才导致自己摔倒。 一气之下,将超市和赵女士一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85万元, 《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赵女士夫妻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监控画面中显示,事发当晚,我儿子并没有碰到人谢某,且未拍到和谢某肢体接触,谢某单手端水盆本就重心不稳,生鲜区地面有水渍,她鞋底沾水后又疏于观察,这才是摔倒的直接原因。 《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女士夫妻认为监控画面足以证明自己儿子无过错,因此,不需要对此事承担责任。 超市老板对谢某的诉求也不认可: 1、小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超市奔跑导致谢某受伤,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2、谢某自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手持水盆行走时未观察路况、未能避让奔跑小孩,存在疏忽,超市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 超市已垫付谢某9214元,确认其各项损失约19.28万元,含伤残赔偿金11.8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小孩监护人及超市应担责,因小孩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劝阻小孩危险行为且无证据自证无责。 最终,法院酌定赵女士夫妻担责60%,赔偿11.57万元;超市担责30%,赔偿4.86万元;谢某自担10%责任。 赵女士夫妻不服,准备上诉。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有网友认为,在超市奔跑打闹的孩子一点不冤,没让孩子家长承担80%责任就不错了还10%,超市是经营场所且布满货物,显然类似的场地不适合奔跑打闹等,平时不好好教育孩子,现在出事了家长就该为孩子的放纵任性买单。 还有人为:应该是孩子家长与超市共同承担各百分之五十,职工无责。职工在工作期间,没违反任何操作规定,造成的任何伤害都应该是工伤。孩子家赔偿不冤,让他或家长记住,公共场合不是大草原。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信源——《法治进行时》—202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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