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早上到了公司停车场后,还没来得及熄火下车,结果却突发心梗不幸当场去世

小魏档案 2025-06-14 18:33:54

河南,一男子早上到了公司停车场后,还没来得及熄火下车,结果却突发心梗不幸当场去世,直到当天晚上9点多,才被人发现。事发后,公司为此申请了工伤认定,不料却被驳回,原因是男子还没开始上班,家属不服,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

男子张某在一家公司上班多年了,因为公司一直有个规定,就是早上上班之前,要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所以,虽然安排的是早上8点上班,但是安全警示教育安排在6点半。

事发这天,张某6多就来到了公司停车场,随后便通过APP打了卡,看着时间还来得及,张某就在车上坐了坐,没想到这一做却发生了意外。

张某因突发心梗不行当场去世,可是,直到晚上9点多,有人才发现了张某在车上,拍打无果后便报了警,最终120赶到现场后,确认张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公司觉得张某的死亡是工伤,于是便申请了工伤认定,可是,工伤办却认为,张某的死亡是意外,不是工伤,于是,家属将工伤办告上了法院。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张某在公司规定的安全警示教育时间之前到达公司停车场并完成打卡,其行为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工作要求,具有工作的预备性质。虽然他尚未进入正式的工作流程,但提前到岗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是公司明确规定的工作内容之一,他的提前到岗与工作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从这个角度讲,张某在停车场等待的这段时间,应当被视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其在该时间段内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公司对员工的工作安排、规章制度等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要求员工提前一个半小时到岗进行安全警示教育,这实际上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在为履行该工作要求而提前到岗的过程中出现意外,公司理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一定属于工伤,但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当对工伤认定进行合理的扩大解释,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过,法院最终认为,张某去世的地点虽然是在停车场,而时间上也属于日常上班的时间,但是,因为到了停车场没有下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停车场属于张某的工作区域,因此其死亡不符合工伤,据此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但是,从侵权责任角度来看,公司提前安排安全警示教育,要求员工提前到场,显然侵犯了张某的休息权,增加了员工身体负担,但是,却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调整和改善,那么公司就可能存在过错,由此就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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