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和上班卖海鲜,有一个顾客买了2只长腿蟹,2斤重,大概200元,女子拿的是活蟹给他,但不知道为什么,同事拿了个死蟹给顾客,在称重的时候,被顾客发现了,顾客要他们道歉,并且要赔偿400元,随后女子不知道为什么,自己就背了这个黑锅,说她拿死蟹换活蟹给顾客,店主把她给开除了,于是女子决定查监控自证清白,店主不同意了。 事情发生在6月5日那一天,当时海鲜店只有吴女士和一个同事在店里工作,她已经在这家海鲜店工作三年了,也算是一个老员工了,招待顾客也是游刃有余。 当时一名顾客在东张西望,眼睛只看着长腿蟹,吴女士很有经验,知道这名顾客要买海鲜,就招呼顾客过来。 顾客也被吴女士的热情吸引,然后就过来直接说要买两只长腿蟹,并且指明是要活的。 在吴女士工作的海鲜店里,有一只缸是卖死蟹的,有一只缸是卖活蟹的。 吴女士都工作三年了,她自然可以分得清楚,她一下子就挑了两只活蟹,向顾客介绍这两只蟹膏满肉肥,买回去肯定是没有错的。 顾客听着吴女士的介绍,也是非常满意,就要那两只活蟹,可是不知道为什么,称的时候,竟然活蟹变成死蟹了。 后来她才知道是同事拿了一只死蟹调包了活蟹,在称重的时候,被顾客发现了。 顾客发现之后,当时就表示不要了,并且还要他们道歉,还要他们赔偿400元。 发生这种事情,店主也是自认倒霉赔偿了顾客400元,并且还道了歉。 吴女士以为事情到这里就要结束了,因为后面两天,店主也没有说什么话,吴女士也正常上班。 但是6月7号那天,吴女士的儿子高考,她请了几天假,可还没有请两天,店主就发信息给她,说现在是淡季,不用那么多人手上班,就让她不要上班了。 随后吴女士更是听到市场传了一个谣言,说她卖死蟹调包活蟹,店主要找出调包的这个人,然后把她给开除了。 吴女士明白过来了,她背黑锅了,店主没有辞退调包的那个同事,反而辞退她了。 她不明白店主为什么要这样,难道店主只是要一个懂得调包的员工,而她不懂得调包,所以要把她辞退了吗? 吴女士仔细想了想,觉得应该是这个原因,想到这里,吴女士不甘心自己就这样被辞退了。 她可是在这里干了三年,只是因为调包这件事,就让她背黑锅,还把她给辞退了,她觉得这不公平。 她找来记者,要店主给一个说法,店主就说了,这是一个巧合。 因为现在确实是淡季,然后正好又发生了调包这件事情,所以吴女士才会误以为她被背黑锅了,然后被辞退了。 后来店主又表示,如果吴女士想回来上班,还是可以回来上班,如果不想回来上班,那么就拿走工资,好聚好散。 吴女士看到店主这个态度,本来她想自证清白,但店主不同意,她后来觉得这已经不重要了,至于她还要不要来上班,她也很纠结。 虽然店主没有明说,但她知道店主需要一个怎样的员工,而这样的员工她可能无法胜任。 在这件事当中,如果那个同事是故意调包的,对于顾客来说,这就是欺诈行为,顾客有权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为顾客要的是活蟹,他支付的价钱也将是活蟹的价钱,如果员工拿一只死蟹来调包,那么就已经侵犯了顾客的公平交易权,死蟹的价钱跟活蟹的价钱肯定是不一样的。 在这种情况下,顾客的公平交易权被侵犯了,然后员工又存在欺诈行为,当然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店主为了找员工背黑锅,把这件事圆过去,而吴女士又没有干这件事情,却被辞退了,这属于违法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这件事是吴女士干的,那么吴女士被辞退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这件事不是吴女士干的,她可以自证清白,要求赔偿。
浙江杭州,女子和上班卖海鲜,有一个顾客买了2只长腿蟹,2斤重,大概200元,女子
愤怒的群鹿
2025-06-16 07: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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