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女子和男子结婚期间,其父母花100多万给她买了一套房子,离婚后,女子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被告知要求女子前夫配合,女子前夫拒绝配合,女子无奈之下,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这样判了。 2025年6月15日,光明网报道了一起父母给女儿购置婚房,女儿离婚后引发财产纠纷的案例。 2018年12月,黄女士和男友陆某登记结婚,开启了他们的婚姻生活,两人期待着能够组建一个温馨幸福的家庭,生儿育女,相伴一生。 现实却给他们泼了一盆冷水,婚后,两人没有自己的房子,总感觉少了些安稳。 黄女士的父母得知女儿女婿因为没有房子而烦恼后,十分心疼,老两口商量后,决定出手相助,给女儿买一套婚房。 经过一段时间的看房、选房,他们终于选中了一套心仪的房子。 黄女士的父亲毫不犹豫地替女儿支付了21万元首付款,看着女儿即将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子,老两口也很欣慰。 但是他们也留了一个心眼,房子是他们夫妻花钱买的,要赠与的也只有女儿一个人。 为了保证这套房子以后归女儿所有,黄女士的父亲每个月按时把房贷汇入女儿账户,让女儿去还款,无需女儿女婿来承担。 每一次转账,他都会在备注栏里认真地写上:“某某小区房贷,仅赠与给女儿黄**”。 他心里想着,万一以后女儿女婿感情生变,这套房子也能成为女儿的保障,让她不至于吃亏。 为了让女儿女婿的日子过得更轻松点,黄女士的父亲还分两次,提前还贷,偿还了78万余元本金。 也就说,这套房子是他们夫妻全资给女儿购买的。 他觉得自己为女儿做的这一切,能够让女儿的婚姻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可现实却不尽如人意,黄女士和陆某迟迟没有生育子女,两人之间的感情出了问题,一点小事都能成为他们争吵的导火索,从家务分工到生活开销,再到与双方父母的相处,每一个问题都能引发一场激烈的争吵。 最终,两人于2025年选择了协议离婚。 离婚后,黄女士想着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跟陆某彻底分得清清楚楚,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她觉得这套房子是父母出资购买的,而且父亲每次转账都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的,过户手续应该会很顺利。 可当她办理手续时,却被告知因为这套房子是在她和陆某的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需要陆某也过来配合办理一些确权手续。 为了顺利过户,黄女士联系了陆某,希望他能看在曾经的夫妻情分上,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可陆某却态度坚决,拒不配合,他觉得虽然房子首付和大部分房贷是黄女士父亲出的,但毕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自己也有权分一部分。 黄女士感到无比委屈和愤怒,她不明白,这套房子明明是父母出资购买的,而且父亲每次转账都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的,为什么陆某要这么不讲道理。 她多次与陆某沟通,试图说服他,但陆某始终不为所动。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黄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黄女士的父母出于对女儿的关爱,在女儿婚后出资为其购买房产,并且在转账时明确备注仅赠与女儿,这种行为是出于对女儿未来生活的保障。 他们希望女儿能在婚姻中有一个安稳的依靠,即使婚姻出现变故,也能有一处属于自己的容身之所。 而陆某在离婚后,不顾黄女士父母的初衷和转账备注的明确表示,试图分割房产,确实有些说不过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有明确约定,赠与给一方的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民法典》第1063条第3款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本案中,虽然这套房屋是在黄女士和陆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是房屋的首付款和后续房贷,全部是黄女士父亲按时汇入黄女士账户用于还款,陆某从未转过款。 其次,黄女士的父亲在转账时,明确备注了仅赠与给女儿,这可以视为一种明确的约定,表明该房产是黄女士的父亲赠与给女儿的,是女儿的个人财产,跟陆某没有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黄某个人单独所有。 父母给子女购置房产,如果是在子女结婚前,一般会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是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双方的除外。 子女结婚后,父母给子女购置房产的,需要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在赠与中确定给一方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父母给子女购买房子时,可以通过约定来处理,房屋归谁所有。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信源:光明网 2025年6月15日
河北衡水,男子离婚不到半年,前妻就再婚又生了一个孩子,男子怀疑前妻婚内就给他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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