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有村民发视频揭发某村道路被水泥井盖长期霸占,影响村民出行,未点名却引火

峰哥正读史 2025-06-18 09:54:16

河南信阳,有村民发视频揭发某村道路被水泥井盖长期霸占,影响村民出行,未点名却引火烧身。据该村民反映,11日晚,村支委的父亲踹门质问,一人锁臂控制,一人通过打耳光、杯子砸等方式将该村民打伤。事后,村委承认占道系涉事人员家井盖,却辩称“村支委是劝架”;街道甩锅“涉事村民醉酒骂人”,对施暴者退休干部身份闪烁其词。警方立案5日,关键伤情鉴定尚未公布。   据大皖新闻报道,2025年6月9日,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栏杆街道许岗村村民王峰(化名)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反映村内道路长期被水泥井盖占据影响通行。   视频画面显示,大量水泥制品堆放路面,但王峰未点名责任人,仅呼吁涉事者“自觉清走”。该视频引发关注,其账号拥有4万余粉丝。   6月11日晚21时许,村党支部委员许勇(化名)的父亲许光明(化名)登门质问。   据王峰陈述,许勇随后赶到并抱住自己,许光明则对其扇耳光、用杯子砸击致手臂受伤。   王峰家门口监控显示,现场发生激烈争吵、肢体拉扯及物品砸地声响。   王峰家属报警后,栏杆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   次日报道显示,许岗村负责人确认许勇系村干部,占道井盖已清理。   街道宣传委员田野(化名)称冲突系“王峰醉酒骂人引发”,否认许勇动手,并称许光明身份待核实;   警方出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对王峰伤情鉴定并启动调查程序。   案件爆出后,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说,曝光占道反被殴打?相关人员到底‘劝架’还是‘控场’?曝光人员到底是醉酒闹事还是正义发声?必须查清楚。   有网友说,村委承认占道已清理,说明监督有效。但冲突真相需看警方证据:若村民真醉酒挑衅,责任或非单方;若干部家报复实锤,必须顶格处罚!让证据说话更重要。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价?   1、王峰和许勇家到底是构成单方殴打?或系双方互殴?   本案中,监控显示有“拉扯、物品砸地声”,但未直接记录肢体接触细节。   结合,视听资料容易被剪辑、修改、伪造,可能无法全面、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也可能存在声音不清晰、画面不清晰等问题,所以,实务中,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就本案而言,王峰伤情(手臂伤)需与物证(砸地杯子)、证人证言(家属)相互印证。   许光明主张的“王峰醉酒骂人”需有酒精检测或现场证人佐证,否则仅为单方陈述。   对于互殴行为,在当事人因琐事引发争执、导致双方动手的案件中,应当准确区分互殴和正当防卫的界限,避免简单机械地将任何形式的肢体冲突都认定为互殴,应当综合各种客观情节,包括事情的起因、对冲突的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取了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情节考量。   结合《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互殴需双方均有主动攻击故意。   本案中,若王峰仅言语冲突,即使含辱骂,未实施物理攻击,则不符合互殴要件。   王峰是否还击?街道所称“厮打”是否意味着双方肢体互攻?需从伤情分布(如王峰仅手臂伤,许方是否无伤)、动作连贯性(“抱住”是否限制反抗能力)等客观证据切入。   2、许勇行为定性:劝架抑或共犯?   一方面,若许勇“抱住王峰”仅为阻隔冲突,属合法中立行为。   若该动作客观上协助许光明实施殴打,如限制王峰躲避,则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关键待证事实,许勇行为与王峰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抱住后是否伴随父亲攻击动作。   另一方面,许勇作为在职村干部,若利用身份施压或事后干扰办案,可能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但本案尚无证据表明其实施了侵害行为。   而许光明无论是否退休干部,个人施暴行为均按一般人追责。但其曾任公职的背景,可能成为量刑酌定因素,如知法犯法的主观恶性。   3、王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肖像权等人格权益?   王峰视频所披露的占道事实经村委确认,且未点名具体责任人,目的在于敦促清理占道物属正当行使公民监督权。   同时,王峰保持一定克制,手段适度,未煽动暴力或散布虚假信息,符合《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可见,王峰的行为大概率不会被认定不构成侵权。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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