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真大!”上海一女子在重庆网红打卡点拍摄风景照时,突然感觉眼睛刺痛,抬头看发现

御史流芳 2025-06-19 16:59:48

“胆真大!”上海一女子在重庆网红打卡点拍摄风景照时,突然感觉眼睛刺痛,抬头看发现是一剧组的工作人员用绿色激光笔瞄向她的眼睛,工作人员发现女子望向他后,继续使用激光笔照射,导致女子眼睛电光性眼炎,右眼OCT视网膜结构轻微紊乱!

光天化日,众目睽睽,这哪是拍摄取景?分明是赤裸裸的恶意攻击!一位游客,满心欢喜记录山城美景,却成了剧组工作人员激光笔下的“活靶子”。刺痛袭来,抬头望去,那束刺眼的绿光竟不是意外,而是精准的瞄准。更令人发指的是,被发现后,那手非但没停下,反而变本加厉!这已不是简单的疏忽,是嚣张跋扈的故意伤害!

电光性眼炎,OCT显示视网膜结构紊乱——这些医学术语背后,是受害者锥心的痛苦与对视力可能受损的深深恐惧。眼睛何其脆弱?世界卫生组织早已将高功率激光笔列为可能对眼睛造成瞬间永久性伤害的1类危险源!有实验证明,某些大功率激光笔能在0.25秒内灼伤视网膜。那束绿光射出的瞬间,无异于向这位女士的眼球投掷了一枚微型燃烧弹。

“剧组工作人员”的身份,让这份恶行更添讽刺。本该是光影艺术的创造者,却成了光污染的施暴者。是觉得拍摄工作高人一等,游客就该成为“清场”的牺牲品?还是日常管理的极度混乱,放任工作人员手持“凶器”肆意妄为?剧组在公共空间取景,享受便利的同时,难道没有维护公共安全、尊重他人权益的最基本责任?这起事件撕开了一道口子,暴露出部分影视从业者对公众安全的极端漠视,一种“剧组特权”心态的可怕膨胀。

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激光笔,管理何在?安全规范形同虚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早就发布了《激光产品的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247.1-2012),对激光辐射类别有严格限定,严禁公众场合使用可能伤人的高功率激光产品。那个对准人眼照射的“凶器”,是否合规?谁来监管它的使用?剧组的道具管理,难道没有一丝一毫的安全意识?

退一万步,就算有拍摄需求必须使用(通常指向建筑物或特定标记),也需严格划定安全区域,配备专人警戒,确保光束路径绝对避开人群。而这位工作人员的行为,粗暴地践踏了所有安全底线。他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若造成严重后果,更可能触犯《刑法》。受害女士完全有权要求剧组公开道歉、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并追究施害者及剧组管理方的法律责任。

重庆的洪崖洞、千厮门大桥,是游客心中的梦幻之地。我们热爱它的灯火璀璨,是为了让更多人分享这份美,而不是让某些人躲在“艺术创作”的幌子下,把游客的眼睛当成可以随意瞄准的障碍物!公共空间,安全至上,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成为伤害他人的借口。剧组的光,不该照瞎游客的眼!这种肆无忌惮的恶行,必须付出代价。每一次沉默的纵容,都是在为下一次伤害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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