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男子因为长期酗酒,精神都失常了,家里人没办法,把他送进了医院。这医院是封闭式管理,家属不能陪护,还签了合同,医院得保证男子的安全。谁能想到男子趁护士不注意,拿扫帚撬开窗户就翻出去了,结果从三楼摔下来,医院赶紧抢救,还垫了钱,可人还是没了。家属哪能善罢甘休,索赔112万。一审认为医院没管好,判赔60%。医院不服上诉后二审认为医院设施和管理有问题,但男子自己也有责任,改判医院赔 40%。 男子梁先生,长期酗酒,那酒瘾还大的很,时间一长,精神就出了问题,整个人变得疯疯癫癫的。家里人看着他这样,实在没办法,就把他送进了医院,想着医院能好好照顾他,让他慢慢好起来。 这个医院,是封闭式管理,家属不能陪护。为啥呢? 医院也有医院的考虑,为了给患者提供一个相对安静、稳定的治疗环境,也是怕家属在旁边,有时候会影响治疗进程。 而且,家属和医院还签了合同,合同里明确写着医院得保证梁先生的安全。家里人想着,签了合同,医院就得负责到底,梁先生在医院里应该能得到妥善的照顾。 可谁能想到,这意外说来就来。有一天,护士在忙别的事,没注意到梁先生。梁先生也不知道咋想的,居然拿着一把扫帚,就开始撬窗户。 那窗户本来是锁着的,可梁先生也不知道哪来的力气,几下就把窗户撬开了,然后翻出去就往下跳。这可是三楼,梁先生就这么直直地摔了下去。 等到发现时,那可是紧张得不行,赶紧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抢救。医护人员忙前忙后,各种急救措施都用上了,还垫了不少钱。可无奈梁先生伤得太重了,尽管医院尽了最大的努力,人还是没了。 梁先生,最后落得个这样的下场,真是让人惋惜。家属们的心情也都能理解,毕竟谁也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悲剧发生。 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就得面对现实,好好琢磨背后的原因和责任。 梁先生被送进医院的时候,家属们肯定是寄予了厚望的,希望医院能把梁先生照顾好,让他早日康复。 医院也收了钱,签了合同,承诺会保障梁先生的安全。可是,结果呢? 梁先生还是出了事,从三楼摔了下来,抢救无效离世。这事,搁谁身上都受不了,家属们索赔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不过,话说回来,这事也不能全怪医院。毕竟,医院也不是万能的,它也有它的难处。精神疾病患者,不同于一般的病人,他们的行为往往不受控制,难以预测。 医院在管理上,确实得下更大的功夫,但也不能保证万无一失。就像这次,梁先生趁护士不注意,用扫帚撬开窗户翻出,这谁能想得到呢? 但是,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安全保障,还是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梁先生的家属觉得医院没尽到责任,于是就向医院索赔 112 万。 一审时,法院觉得医院没尽到安保义务。医院是封闭式管理,患者在里面,医院就得保证他们的安全。梁先生能撬开窗户跳下去,说明医院在安保方面存在漏洞。 所以,最终一审判医院赔60%。 医院一听这判决,觉得挺冤的。医院认为,自己虽然有安保方面的责任,但梁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而且是因为长期酗酒导致精神异常,他自己的行为也有很大的自主性。 他故意撬开窗户跳下去,这也不能全怪医院。于是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就上诉了。 医院和患者家属之间签了合同,医院就有义务保证患者的安全。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医院和家属签了合同,约定要保证梁先生的安全,那医院就得尽到相应的责任。如果医院没有尽到责任,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医院在设施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没有完全履行好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法院判医院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医院在设施和管理上确实存在一些漏洞。比如窗户的防护措施不够严密,容易被撬开。护士的巡查不够频繁,未能及时发现梁先生的异常行为等。 这些漏洞都给梁先生的坠亡埋下了隐患。因此,医院在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梁先生的坠亡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但是,梁先生作为成年人,且精神异常状态下仍具有一定的自主行为能力。他的坠亡行为,并非完全由医院导致,而是他自己在精神异常状态下的自主行为所致。 因此,梁先生对坠亡结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二审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梁先生行为自主性高,对坠亡结果负有主要责任,从而改判医院担责40%。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在医院就医时,你遇到过最尴尬的事是啥?
【16评论】【23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