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烧腊老字号遭前女婿“偷家”!广州,90年代起,李师傅一家以“乡味烧腊”名震花都,秘制烧腊引食客排队,更获授牌“十大特色菜”。2002年女婿王某入赘学艺,暗中却在2015年抢注商标。离婚后竟起诉岳父“侵权”,索要赔偿逼停老店!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网友怒赞:“判得好,白眼狼凉凉!”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在广州花都区的一条老街上,有一家不起眼却飘香四溢的“乡味烧腊”饭店。故事要从20世纪90年代初说起,那时李师傅带着家人,以“乡味烧腊”为名,支起了一家小铺子。 他们从零开始,用心钻研烧腊技艺,选用新鲜猪肉,秘制酱料腌制,再用传统炭火慢烤,每一道工序都倾注了心血。李师傅尤其擅长研发新口味,经过反复试验,他独创的“蜜汁叉烧”和“脆皮烧肉”渐渐成了招牌菜。 消费者口口相传,小店生意日益红火。每天清晨,店门口就排起长队,老顾客们都说:“这烧腊,咬一口就忘不了!” 十多年如一日,李师傅一家苦心经营。2013年,当地政府举办“十大特色农家菜”评选,“乡味烧腊”凭借独特风味和口碑,一举夺魁,捧回了金光闪闪的奖牌。 此后不久,“乡味烧腊”成了花都区的一张美食名片,积累下深厚商誉。 转折发生在2002年。王某与李师傅的女儿喜结连理,婚后便搬进李家,共同打理饭店。王某起初只是个门外汉,但勤学好问,在岳父岳母的悉心指导下,渐渐掌握了烧腊的核心技艺——从选料到火候,再到秘方调配。 王某成了店里的得力助手,一家人齐心合力,饭店规模扩大,日子过得其乐融融。 然而,这段和谐在2015年戛然而止。王某私下以个人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乡味烧腊”商标。整个过程静悄悄,李师傅一家毫不知情,依旧每日开门迎客,用“乡味烧腊”招牌招呼老主顾。 好景不长,王某与李师傅女儿的婚姻破裂,两人离婚收场。离婚后不久,王某竟一纸诉状将“乡味烧腊”饭店告上法庭。 王某声称自己是“乡味烧腊”商标的合法注册人,要求饭店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消息传来,李师傅如遭晴天霹雳——这招牌是他们一家30年心血啊!饭店被迫暂停营业,员工们人心惶惶,老食客们纷纷叹息:“这味道,难道真要消失了吗?”李师傅愤然应诉,誓言捍卫这来之不易的“家业”。 庭审中,李师傅反驳称,王某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商标。具体理由包括: 其一,“乡味烧腊”标识由李师傅一家自20世纪90年代初持续使用,远早于王某的注册时间(2015年),已积累显著商誉和知名度,如2013年获政府奖牌。 其二,王某在婚姻期间学到烧腊技艺并参与经营,明知该标识的在先使用情况,却以个人名义抢注,不正当地攫取了李家多年经营成果。 其三,该行为侵害了饭店及经营者的在先权利,明显违反《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李师傅主张王某无权禁止其继续使用该商标。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根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法院认为,李师傅一家使用“乡味烧腊”标识的行为已经构成前述规定的在先使用权抗辩情形。 具体而言,李师傅一家自20世纪90年代初即在烧腊饭店上使用“乡味烧腊”标识,早于王某2015年的商标注册申请。 期间,李师傅一家长期经营饭店,从未中断使用该标识,且使用行为出于善意,如用心研发和推广。 而且,通过多年经营,“乡味烧腊”在花都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如2013年获政府颁发的“十大特色农家菜”奖牌,积累了市场认可度。 同时,李师傅李师傅一家仅将“乡味烧腊”用于涉案饭店的烧腊商品上,未扩大至其他地域或服务类型,符合“原使用范围”要求。 反观王某,王某作为李师傅家庭的核心成员,在婚姻期间深度参与饭店经营长达13年,且在李师傅亲自传授下掌握烧腊秘方,必然知晓“乡味烧腊”品牌的历史渊源,而其在明知李师傅一家在先使用“乡味烧腊”未注册商标,却以个人名义抢注,该行为是对亲属权益的背弃,也违背了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当抢注行为发生在具有高度信赖关系的亲属之间时,注册人的注意义务远高于普通商事主体,其“恶意”可基于身份关系直接推定。若单纯强调注册原则,将导致在先使用人丧失长期积累的市场优势,损害公平竞争。 因此,王某注册商标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抢注。 此外,王某试图将李师傅家族30年积累的商誉,通过商标注册转化为私权,本质是将共有成果私有化。 最终,法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广东广州,男子有门烧腊的独家手艺,在当地知名度特别高,招了上门女婿后,他觉得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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