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案例】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吵,在甲举起拳头要击打乙的面部时,乙迅速拿起一个生锈的铁锅挡在自己面前。甲一拳打穿铁锅,造成自己的手部重伤。甲恼羞成怒,登上自己汽车开车就撞向乙,乙立即躲在水泥墩后面,结果甲的车撞向水泥墩,致车毁人亡。请问,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我的答案: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因为甲的行为对乙具有直接危险,具有直接故意,由于乙采取了防御行为,故甲的行为未导致伤害结果出现,故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未遂。乙的行为仅限于防御自身避免受到甲行为的伤害,对甲不构成故意伤害,且甲的行为对其本身来说属于自陷风险,因此乙不成立犯罪。
【教辅参考答案】甲用拳头攻击乙的面部,属于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在实行阶段因客观原因未能得逞,故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乙用铁锅挡在自己面前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中的行为,不属于犯罪,同时也不属于正当防卫。之后,甲驾车撞向乙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因客观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乙躲避倒水泥墩后面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中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疑惑:驾车冲撞他人一定能致人死亡?驾车撞人就认为属于故意杀人?是不是有点太随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