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案例】甲、乙分头追撵丙,丙被赶到货船上,见无路可逃便跳入河中。甲、乙二人

漫聊知识 2025-06-22 17:47:31

【刑法小案例】甲、乙分头追撵丙,丙被赶到货船上,见无路可逃便跳入河中。甲、乙二人在船上见丙在水中挣扎,并向船上的甲、乙二人呼救。货船主人丁告诫甲、乙二人“这样下去要出人命了”。船上虽有救生圈,但甲、乙二人却无动于衷,直到看见丙逐渐沉入水中、不见身影,才下船离开。在此期间,当地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戊一直在一旁观看,也没有救助丙。后丙被发现已身亡。请问甲、乙、戊有无救助丙的义务?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我的答案】甲、乙对丙有救助义务。因为甲、乙的行为是导致丙落水陷入危险境地的直接原因,因此甲乙有救助丙的义务。戊没有救助丙的义务,戊作为检察官,其职务范畴并为含救助义务,因此其对丙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救助义务。 对甲乙行为应定性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因甲乙的行为导致丙落水死亡,且在丙落水期间,甲乙有充足的救援时间和救援物资,但是甲乙二人无动于衷,直致丙沉水身亡,存在故意不作为,因此甲乙应定性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同时,戊因无救助丙的法定义务,故丙无罪。

【教材参考答案】甲乙将丙赶入河中,基于先行为产生救助义务,在能够作为的情况下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戊只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危险有作为义务,对丙的落水不存在有救助义务,因此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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