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案例】甲、乙意图杀害丙。甲伺机抱住丙,乙掐住丙的脖子。待丙不再挣扎后,二

诺斯罗普笔记 2025-06-23 14:11:36

【刑法小案例】甲、乙意图杀害丙。甲伺机抱住丙,乙掐住丙的脖子。待丙不再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丙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丙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甲突然反悔,对乙说道:“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乙回复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于是,甲离开后,乙在丙身上绑石块时,发现丙已死亡。为了湮灭证据,乙将丙的尸体扔入湖中。请问,对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我的答案】:一、如果将该案看成一个整体,甲乙共谋剥夺了丙的生命,实施了杀害丙的具体行为,并造成丙死亡的实害结果。因此,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是共同犯罪。二、如果将具体行为分段进行分析,甲乙二人主观是认为丙被掐晕后被他们丢入湖中溺死,但实际是行为结果提前发现,实际丙是被他们掐死后抛尸。因此,甲、乙二人前半段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半段构成毁灭证据罪,为不可期待行为,不构成犯罪。另外,甲中途反悔行为,因其并没有切断物理和心理支持作用,不构成共犯脱离和犯罪中止,仍需为二人共同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教辅参考答案】:甲、乙主观上是想将丙掐晕后溺死,却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提前导致了丙死亡,属于结果提前实现。对此,有如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甲、乙二人有杀害丙的故意,并最终导致了丙死亡,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甲、乙二人有打算溺死丙的故意,未能够以溺死的方法杀害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是,甲、乙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不慎掐死了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从一重罪论处。 甲在犯罪既遂后反悔,不属于共犯脱离,仍需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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