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和朋友聚会放音乐,7旬残疾老人被吵的睡不着,找上门,让男子关掉音乐,谁料,老人走后,男子又高声唱歌,老人无奈再上门,没想到,男子骂骂咧咧,竟抡起小马扎照老人头就砸,老人伸手一挡,手臂受伤,二人争执中,男子自己摔倒在地,小腿骨折,事后,男子竟将老人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法院判决亮了!
据环球网6月21日报道了一件邻居先扰民,又动手打残疾老人,自己摔骨折后,又向老人索赔40多万的案例,值得探讨。
原来,周某年过七旬,身体有残疾,他住在一个大杂院里,和施某是邻居,而施某则住在老人的隔壁。
某一天晚上9点多,施某约了朋友来家里聚会,准备了丰盛的菜肴,和朋友吃吃喝喝,为了增加愉悦的气氛,他还在阳台外放音乐。
然而,在寂静的晚上,音乐声对施某家来说是活跃气氛,而对隔壁的老人周某则是噪音。
周某年纪大了,在9点多这个时间段要准备睡觉了,可是,隔壁施某家说话声、音乐声吵的他无法安心入睡。
于是,周某只好晃晃悠悠来到了施某家,提醒他关掉音乐,因为音乐声太吵了,影响自己睡觉了。
施某虽然有点不满,但还是答应了,关掉了音乐。
周某松了一口气,便回家了,准备休息。
万万没想到,周某这头还没有睡着呢,就听隔壁施某和朋友又高声唱上歌了,气氛好不欢乐。
周某非常无奈,只好起来,再次来到了施某家,提醒他们小点声,别吵到别人休息。
不料,施某正和朋友唱的开心,一看周某又找上门,顿时觉得扫了自己的面子,大好的心情也被破坏了,便骂骂咧咧,对老人说了一些难听的话。
周某便和他理论,还没等反应过来,施某竟然顺手抄起手边的小马扎照着周某头上抡了过去。
周某一看不好,本能的抬手阻挡,只觉得手臂很疼,一看手臂竟然受了伤。他也急眼了,明明是施某大晚上扰民,居然还先动手打人,没天理了。
随后,施某和周某发生了争执。
周某毕竟年纪大了,又有残疾,他看到院里有把笤帚,便拿起来推挡气势汹汹的周某。
周围人听到他俩打起来了,纷纷劝阻。
不曾想,在大家劝阻的过程中,施某一不小心摔倒在地……
经过诊断,施某为左胫骨平台骨折、腓骨骨折。通俗的说就是小腿摔骨折了。
施某事后是越想越气,他认为自己摔伤就是老人周某的责任,要不是他上门找茬,自己也不会摔倒受伤。
于是,施某一纸诉状将老人周某告上法院,要求老人赔偿自己40多万元。
1、施某晚上在阳台放音乐、高声唱歌,影响老人睡觉,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权利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权益。
本案中,施某晚上 9 点多在家中与友人聚会,先在阳台外放音乐,后又放声高歌,其行为明显违反了相邻关系中“方便生活”的原则。
施某大晚上放音乐、高声唱歌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了隔壁七旬且有残疾的老人正常休息,干扰了老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属于对相邻权利的侵害。
正常来说,施某在家里,且是夜间时段和朋友聚会时,应该考虑到对邻居可能造成的影响,应尽量避免。
比如,施某可以控制音乐的音量,唱歌可以去KTV,尽量不对邻居造成干扰。
因此,法院认为,施某夜间放音乐、高声唱歌属于扰民,其行为存在过错。
而施某和周某的冲突的起因,也是因为施某有错在先,因为,他侵犯了邻里安宁权。
2、施某向老人周某索赔40余万元,合理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施某夜间在家中与友人聚会,噪声惊扰到隔壁老人无法休息,在老人前来提醒后,施某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辱骂、进而拿起马扎砸向老人,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周某的人身权益,存在明显过错。
在施某抡起小马扎时,周某抬手阻挡,并在争执中用院里的笤帚推挡,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受到施某的进一步伤害。
周某的这种行为是在情况紧迫下,为了保护自己不受伤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应视为合理自力救济范围。
3、法院判决
本案中,周某用笤帚抵挡属于自卫,没有主动造成施某的伤害。
施某摔倒在地,导致小腿骨折,是自己失控所致,和周某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施某是自身过错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施某的全部诉求。
施某本该冷静反思自己的过错,不应一味的对他人加以苛责。
有人说,肯定法院认定老人持扫帚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点赞。
其次,在大杂院夜间喝酒唱歌,有扰民行为,在提醒后仍不消停,应作处罚。
也有人说,扰民在先,打人在后,自己摔倒居然还要索赔?这是谁给他的底气和渣人思维呢?
你怎么看呢?
信源:环球网-2025-6-21
用户17xxx04
这事报警别自己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