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男子以290元的价格抢到了原价2900元的冰柜,可店家却称上错链接,拒绝发货。双方为此协商不下,店家只好发个夹子来敷衍男子,这可把男子气坏了,直接投诉。
5月25日,张先生躺在沙发上无事,玩手机时,突然看到一家店铺的冰柜在搞活动。他赶紧查看,发现原价2900元的冰柜,现在只需290元,十分划算。
而这款冰柜也是他心仪已久的,之前因价格太贵一直没入手,如今一折促销,怎能错过?于是,他立即下单。
下单后,张先生满心期待地在家等着快递电话,可左等右等都没等到。他查询物流信息,发现商品一直未发货,便赶紧联系店家询问冰柜何时到货。
对方直言无法发货,称是运营设置链接时出错,这个价格不可能出售冰柜。
张先生十分郁闷,满心的欢喜瞬间落空,他拒绝了店家的提议,说道:“你们运营出现错误,和我有什么关系?我已经正常下单购买了,你们必须发货。”
店家却不同意发货,解释道:“一旦发货,我们将承受损失,现在生意不好做。”店家提出原价退还货款,并给予一定补偿。
但张先生不为所动,他喜欢这款冰柜,且认为自己是合法合规购买,店家无权单方面取消订单。
店家试图说服张先生:“我们既退钱又补偿,你没有实际损失,何必如此较真?而且工作人员工作繁忙,难免出错,作为顾客,就不能理解和原谅一下吗?难道要让我们独自承担全部损失?”
然而,无论店家如何劝说,张先生始终坚持:“你们的错误,就该自己承担,与我无关,我只要我的冰柜。”由于双方对补偿方案一直协商不成,张先生每天都找客服沟通解决问题。
最终,店家表示会发货,张先生看到订单显示冰柜已在运输途中,欣喜不已,觉得自己的坚持有了回报。
可当他去取货时,发现包裹并非想象中庞然大物,而是一个小口袋,心中顿时生疑。他在拆包裹时特意进行录屏,打开后,里面仅有一个轻巧的厨房夹子。
张先生瞬间懵了,气得双手发抖、脸色发青:“这哪里是发货,分明是在恶心我!”
随后,张先生联系记者,希望对方来评判店家的做法是否合理。记者也迅速联系店家,询问为何发的是夹子而不是冰柜。
店家连忙解释:“这只是赠品,我们的收货人员会给张先生补偿,之后再退还货款。”但张先生既不退货,也不要赠品,他坚持索要冰柜。
店家无奈回应:“以这个价格发货,我们将承受2000多元的损失,实在难以承担,只能以这种方式与张先生和解。”
张先生态度坚决,称若店家不发货,他将起诉对方,并以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
对于此事,网友看法不一:有人认为“得饶人处且饶人”,若店家退款并赠送赠品,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可能确实是运营失误;
也有人支持张先生,认为工作人员的失误与顾客无关,做生意应讲究诚信,既然顾客已下单,店家就该履行发货义务。
一、290元抢2900元冰柜,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
商家在电商平台上展示商品,标注价格、数量等信息,这就相当于发出了要约。
而消费者张先生看到这个信息后下单购买,这一行为就是对商家要约的承诺。一旦张先生下单成功,按照法律规定,承诺生效,买卖合同也就成立了。
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讲,张先生和商家之间关于290元购买冰柜的买卖合同是成立的。
二、商家可能会以“重大误解”为由,想要撤销这个合同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这个案例里,商家把2900元的冰柜标成290元,价格相差巨大,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误解。
不过即使撤销,张先生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所以,若张先生因等待产生实际损失(如误工、交通等),可要求店家赔偿 。
大家觉得店家是重大过失,还是存在欺骗?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河南民生频道2025年6月23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