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精神小伙”深夜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一个电话叫来几十个人手持棍棒将对

闻花听叶 2025-06-24 10:48:43

山东临沂,一“精神小伙”深夜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一个电话叫来几十个人手持棍棒将对方围住,后见对方躲在车里,仍不依不饶,把对方的车砸得稀巴烂,并将对方拉出来打了一顿。气势、作风堪比黑社会大哥! 不过当时是威风了,但是如今被警方抓获,怕已经是哭爹喊娘的状态!肠子都悔青了! 据悉被抓的不只涉事的“精神小伙”,还有一同参与砸车、打人的另外22名人员!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没想到现在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有网友表示,这群人看着都还是孩子,如果不严惩,长大了还不得翻天! 还有网友表示,一下能喊来这么多人,说明不是一天两天了,需要来一次严打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涉事小伙的行为属于聚众斗殴还是寻衅滋事?刑不刑?又将面临哪些责任? 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所针对的对象往往特别明确,后者没有明确和固定的侵害对象,殴打行为有很大随意性。 单方面的聚众斗殴仅限于“聚众”形式,斗殴或殴打他人之前必须有纠集多人聚众的准备过程。而后者多表现为临时起意、一时兴起,全凭个人好恶,以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情绪而肆意为之。 具体到本案,涉事小伙因为琐事,而后摇人打砸受害人的车辆并围殴受害人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 而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任一情节之一的就属于《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具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等任一情节之一的就属于《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无论是从砸车的角度,还是打人的角度来说,涉事小伙均已经构成犯罪!难逃严惩! 应当注意的是,寻衅滋事不像聚众斗殴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分子,只要参与其中的均属于共犯犯罪!小伙不仅害了自己,还害了自己的一众朋友! 虽然从网传视频来看,涉事人员看起来都像是未成年,但是还应当注意的是,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刑法》第17条第1款、第4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最后,子不教父之过!等待涉事小伙一众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但是一大群孩子深更半夜闹出这样的事情,很显然也与家庭教育缺失脱不了干系! 在此也再次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一定要管教好自家的“熊孩子”,避免孩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酿成大祸,害人害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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