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独居女子王女士在12楼家中三次遭遇陌生男子窗外偷窥,从偶然发现到雨天再遇,

糖豆秘境 2025-06-24 14:07:45

上海,独居女子王女士在12楼家中三次遭遇陌生男子窗外偷窥,从偶然发现到雨天再遇,最终监控拍下证据。有人质疑走廊通行权,也有人指出连廊设计缺陷。 据报道,独居的王女士本以为自己住在12楼,窗户还装了防盗网,就能安安心心地。可谁能想到事发当天,王女士半睡半醒间,迷迷糊糊地从衣柜的反光里瞥见窗外有个黑影晃动。 她一下子就清醒了,扭头一看,一个陌生男人正紧紧贴着玻璃,眼睛直勾勾地往屋里瞅。王女士吓得差点叫出声来,那男人见她回头,撒腿就跑。王女士安慰自己,可能是对方走错门了,毕竟走廊人来人往,也许就是个误会。 然而,不久后,一个雨天,王女士在家中又一次看到了那个男人。这次,男人连伞都不打,就那么直勾勾地盯着她家窗户,眼神里透着一股让人毛骨悚然的气息。王女士意识到,这绝不是简单的走错门。 第三次,王女士在家里装了监控。果然,监控拍到了那个男人鬼鬼祟祟的身影。这一次,王女士彻底崩溃了。她不知道这个男人是谁,也不知道他为什么一直盯着自己家。她很害怕,却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有人说:走廊是公共区域,凭啥不让走,人家说不定就是路过。 也有人吐槽:这连廊设计反人类,隐私全曝光,开发商为了省成本,根本不考虑住户的感受。 王女士心里委屈极了,她不是没想过报警,可又怕激怒对方,毕竟自己一个独居女性,最怕的就是被报复。 有人说,开发楼时为了节省成本,采用了连廊设计,这种设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屋的采光和通风,但却让住户的隐私暴露无遗。 物业,对于这种偷窥行为睁只眼闭只眼,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障住户的安全。而独居者们,只能自己加防盗网、贴磨砂膜,给自己增加一些安全感。可再怎么防,也防不住有人故意作恶。 王女士原本以为家是最安全的地方,可现在却成了一个让她提心吊胆的地方。每一次看到那个男人的身影,她都很害怕。她的生活全被这事打乱了,原本平静的日子充满恐惧和不安。 邻居们的说法也有一定的道理。走廊确实是公共区域,大家都有通行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在公共区域,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 物业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该加强对小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保障住户的安全。 1,陌生男子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王女士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陌生男子多次在窗外偷窥王女士,明显侵犯了她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2,如果陌生男子的行为情节严重,还触犯了《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 不过,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根据偷窥的次数、持续时间、对王女士造成的影响来决定。 3,如果连廊设计存在明显的缺陷,导致住户的隐私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开发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开发商在设计房屋时,没有充分考虑到住户的隐私需求,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果因此给住户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物业在明知存在偷窥行为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那么物业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王女士因该男子的偷窥行为遭受了精神损害,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女士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她追究该偷窥男子的责任,将会根据调查结果,对侵权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您认为独居者应该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呢?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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