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导游带着2对夫妻自驾游,期间接受对方的邀请一起饮酒,结果导游喝醉了,引发

有意义的生活 2025-06-24 17:20:11

新疆,一导游带着2对夫妻自驾游,期间接受对方的邀请一起饮酒,结果导游喝醉了,引发重症肺炎,继而引发呼吸衰竭死亡。事发后,导游的家属认为,对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遂向对方索赔76万元。可对方称,已经与旅行社进行交接,尽到了相应义务。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 据悉,黄某是一名导游,任职于某旅行社。2023年6月,黄某应旅行社要求,负责陪同李某、吉某夫妇自驾游。 李某、吉某热情好客,期间主动邀请黄某一起饮酒,黄某欣然向往。 黄某喝的有些多,等结束酒局后,已经醉的不省人事,是李某、吉某两人,合力将黄某送到了宾馆,并电话通知旅行社,确定会有人进行陪护后,李某等人才离开。 结果没想到,黄某因为醉酒引发重症肺炎,继而引发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报警之后,公安机关建议对黄某进行尸检,以确定黄某的真实死因,不过被黄某的家属拒绝。由于无法认定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可黄某的家属难以释怀,以李某、吉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76万余元。 围绕其诉求,黄某的家属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李某、吉某作为酒局的组织者,饮酒期间就要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可在饮酒过程中,李某与吉某存在劝酒行为。 第二,酒局结束之前,黄某已经不省人事,可李某与吉某并没有进一步查看黄某的身体情况,仅仅是将其送到宾馆,便不管不问,是导致黄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三,即便是李某已经电话联系了旅行社进行交接,可是还没等旅行社安排的人到达就离开现场,在此期间黄某处于无人照顾的状态。 综上,李某与吉某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与吉某辩称,在饮酒期间,并没有劝酒的行为,是黄某自己愿意喝的。且作为非专业人员,无法对黄某的真实身体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黄某家属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同时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死亡赔偿金。 也就是说,只要认定吉某与李某存在过错,与黄某的死亡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黄某作为一名导游,工作期间违反劳动纪律饮酒,自身也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旅行社的规定,带团旅游期间是不允许饮酒的,黄某违反工作纪律,接受李某与吉某的邀请,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三,法院怎么判? 法院一审认为,黄某家属主张吉某与李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举证的义务。由于黄某家属无法进行举证,故其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黄某家属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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