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马山县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当地一村民在鱼塘钓鱼过程中,因不小心将鱼竿甩到了鱼塘上方的高压电线上,致使其触电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而后,该村民的家属难以接受这个事实,便将供电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09万余元。
法院:“供电公司无过错,但需承担20%的责任!”
2023年10月1日这天,男子甘某跟同村的几个村民相约着前往当地的一处鱼塘里钓鱼。
在将鱼竿支好后,甘某便坐在一旁全神贯注地注视着鱼漂。
还真没等多久,鱼漂动了,甘某赶紧提竿,由于这鱼劲儿还挺大,竟直接把鱼竿扯到鱼塘里去了。
甘某见状,便顺着鱼塘坝堤就往对岸跑,想着把鱼竿捞回来。好不容易到对岸,刚把鱼竿拿到手,那鱼突然脱了钩。
甘某一个没站稳,“扑通”一下就摔倒了。
倒霉的是,他手里的鱼竿正好碰到了头顶上的10KV高压线,甘某就此触电倒在地上了。
跟他一块儿钓鱼的村民看到这个场景,都吓傻了,反应过来之后赶紧打120。
但由于甘某伤得太重了,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甘某家属悲痛不已,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他们认为甘某的死亡和供电公司脱不了干系,于是便把供电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各种损失合计109.3384万元。
对此呢,供电公司回应,他们的所有电力设备设施都属于相关行业和技术标准,对于事发地段也尽到了巡视义务,对甘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任何过错,应当由甘某本人自负其责。
法院经综合审理后,也认定供电公司对甘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任何过错,但依然要承担20%的责任,即向甘某一方赔偿218676元。
这又是为何呢?
在这里,我们要关注一个概念,即“无过错责任”。
简单通俗点讲就是,哪怕你没做错事、没犯错,只要你的行为造成了别人的损失,法律规定你就得赔钱。
根据《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可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可减轻经营者责任。
即本案就适用于这款“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甘某因触碰高压电线致死,除非供电公司能证明甘某是因为故意(比如故意摸高压电线)或不可抗力(天灾),否则,无论怎样,都要担责。
本案中,即便法院根据调查认定供电公司尽到了管理义务与职责,但由于供电公司无法拿出证据证明甘某死于故意或天灾,供电公司仍要担责。
但甘某本人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在高压电线下钓鱼的危险性,基于此,其仍然而为之,对自身被电亡的结果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
所以,法院在进行责任划分上,认定由甘某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80%,供电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20%,这才有了上面的结果。
对甘某而言,这无疑是一场无妄之灾。他或许只是想外出钓鱼消遣,未曾料到因靠近高压电线而遭遇意外,最终付出了生命代价。
而像供电公司这类涉及高度危险作业的企业,即便自身没有直接过错,但从社会公平和风险分配的角度,则需由他们承担一定责任,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受害者家庭因此产生的损失。
但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一开始就防患于未然。
尤其是对于广大钓鱼爱好者而言,一定要系牢“安全第一”这根绳,切勿在高压电线下垂钓!
对此,这事你怎么看呢?
信源:2025-6-25(注:图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