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儿子骑摩托车出了事故,撞到了一个老太太,他们联系销售要保单,打算报保险,可销售却说保险买不上,他当时忘记告诉女子了。女子傻眼了:当初自己转了1690元给对方,让对方帮忙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老太太的医药费就是11万多,这笔钱谁来赔?他们找到店家,可店家给出的说法,让女子难以接受。 2025年1月 15 日,张女士的儿子骑着摩托车出门,却不小心撞上了一位老太太,老太太被撞倒在地,伤势十分严重,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张女士得知消息后,心急如焚的赶了过去,这辆摩托车是2024年11月,张女士给18岁的儿子买的,买摩托车的时候,销售问她要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她当时转了1690元给对方,让对方帮忙买这个保险。 如今出了事故,这份保险也用得上了,张女士又急忙忙联系了之前的销售员,问对方要保单。 可没想到,对方却说:阿姨,不好意思,保险没买上。 张女士急忙追问原因,销售员解释说,张女士儿子是2006年出生的,车主年纪偏小,车辆排量偏大,第三者的审核比较严格,保险公司只买交强,第三者责任险买不上。 对方还把这笔钱退了回来,可张女士并没有收。张女士质问对方:既然保险买不上,那你收我钱干什么? 销售说:因为当时自己疏忽,太忙了,忘记说了。 张女士怒了:2个月的时间了,买不上为什么不早点跟我说,你这属于诈骗行为,假如说不出事,这个事就算完了,一年过去算完了,收了钱不给人家买保险,一出事就是保单没给买。 她觉得销售员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既然买不了保险,那就不能收钱! 而且当时发现买不了的时候,就应该第一时间把钱退回来,并且把事情跟自己说清楚,而不是等到事故发生了,需要理赔了,才来告知自己不能买保险。 如果当初对方跟自己说不能买这份保险,那自己就不会让儿子骑车上路了。 老太太那边,光住院就花了11万多,张女士觉得这笔赔偿款应该由店家来赔付,双方沟通未果后,张女士找来了记者。 为了弄清楚事情真相,记者跟着张女士找到了摩托车店家。 销售解释说,交车当天比较忙,那个月自己卖车比较多,当时确实是忘了这个事了。 记者又问是第几天知道保险买不上的? 销售员表示,当天就知道了,因为车主是 2006年出生的,年纪实在太小了,摩托车出险率比较高,很多保险公司关闭了这个,之后自己忘记把这个情况告知张女士了。 张女士觉得自己把买保险的钱给对方了,是对方没给自己买上保险,她要求店家来赔偿这11万余元。 店家负责人表示:是他们的责任,他们认,但是买不上保险,是年龄的问题,有可能是车主的责任。收了保费,他们没有及时退,有可能是工作做的不细,这个是事实。 在他们看来,如果能买上,他们没给买,那肯定责任全部在他们那了,但是因为是车主年纪小,买不上的,都有一个责任问题。 记者反问对方:如果一开始就告知客户买不了保险,那他完全可以不去开这个车。 销售表示:当时给他尝试去试一试,并没有说百分之百确定能买上。 店家负责人提醒销售:那你也应该跟客户讲清楚。 对于这次事故产生的11万多的医疗费用,销售说他们可以承担 2 - 3 万元,后来了解到老太太被撞的挺严重的,他们希望通过走法律程序来处理这件事情。 张女士作为消费者,出于对销售的信任,委托其购买保险并支付了费用。 销售在明知可能无法购买,并且在没有给车主购买保险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明确地告知张女士,也没有做退费处理,导致张女士的儿子在无保险的情况下骑车发生事故,销售员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 而张女士在支付费用后,没有及时跟进保单情况,也存在一定的疏忽。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这件事情中,销售和张女士母子都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销售作为摩托车销售公司的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存在疏忽过错,摩托车销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张女士的损失。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张女士可以要求店家跟自己一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具体金额,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进行判决。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信源:齐鲁频道 小溪办事 2025年6月25日
浙江永康,一女子和一男子商定以1800元价格发生关系,男子精力旺盛想要索取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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