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遭遇“色狼”客户,反抗后对方竟反咬一口!
深圳的夏日阳光炽热,冯某像往常一样忙碌着。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她为了拓展业务四处奔波。这天下午,她接到了张某的电话,对方声称要为儿子购买保险,约她在宝安区见面。冯某没有多想,便前往约定地点。
到达后,张某热情地将冯某带到了自己的家中。两人在客厅沙发上坐下,开始谈论保险事宜。然而,谈话进行了一会儿,张某突然伸手摸向冯某的腿部。冯某立刻制止了他,警告他要放尊重点。张某似乎并未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直接将冯某拉扯到房间的床上,企图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冯某惊恐万分,拼命反抗。她用脚踢张某,用手抓他的耳朵,还用牙齿咬他的舌头。张某却不顾她的反抗,强行亲吻她的嘴部、脖子及胸部,还试图脱掉她的衣服。在拉扯过程中,冯某的裙子被拉坏。冯某一边挣扎,一边大声呼喊。最终,张某恼羞成怒,左右脸各打冯某一巴掌,然后让她离开。
冯某惊魂未定地跑下楼,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她还向朋友韩某发了微信求助,告知自己刚刚遭遇了危险。韩某很快赶到现场,陪着冯某一起到了派出所。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张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然而,张某却否认了强奸的指控,声称自己和冯某是情人关系,案发当天只是因为购买保险的事发生了纠纷,自己只是打了冯某一巴掌。他还辩称,自己身患多种疾病,根本没有性欲望或性能力。
在法庭上,张某的辩护人也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辩护人指出,冯某的陈述前后矛盾,部分陈述甚至有悖常理。张某身上并未检验出伤痕,与冯某的陈述无法相互印证。张某在未得逞的情形下并未阻止冯某离开,可知他并无强奸意图。此外,张某和冯某曾有过开房记录,辩护人怀疑冯某是因为张某拒绝购买保险而故意报复陷害。
然而,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某的辩解并不成立。虽然张某和冯某曾在案发前发生过性关系,但并不能推断出本次案发期间冯某是自愿的。冯某合理解释称,她曾希望通过与张某发生性关系获得保单,但张某两次都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履约支付保险金。冯某意识到张某只是想以购买保单为名诱骗她,因此之后并未再与张某联系购买保单,也不愿意再与他发生性关系。
此外,冯某与张某叔叔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案发当天双方是约好在工厂见面,而非张某家中。张某仅承认双方因购买保险事宜打了冯某一耳光,但对冯某左下颌体部肿胀、右颈部皮下出血的轻微伤情及裙子拉链破损无合理解释。监控录像显示冯某离开张某房间时神情慌张,加之冯某身体损伤和衣物损坏,可以印证双方在房间内有过激烈的争执或拉扯。
冯某在离开张某房间后即报警求助,期间还向朋友韩某求助,告知自己差点被强奸。韩某的证言也证实了这一点。冯某提供的与方某的聊天和通话记录显示,方某所需要沟通解决的事实绝非冯某被张某打了一巴掌这么简单。如果仅因为购买保险起争执打一巴掌,怎会导致工厂生产大受影响,怎么需要精神和经济补偿,方某为何责怪冯某“你也有错,不该去个单身男人的家”,如何存在方某所称“与人留一线,日后好见面,和解大家都感激你的宽宏大量”。
法官指出,张某虽然系自动投案,但归案后一直拒绝认罪,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张某在被害人反抗后,主动停止了侵害行为,任由被害人整理衣物,且未阻止被害人离开,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张某虽然在被害人反抗后主动停止了侵害行为,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强奸罪(犯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