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一对男女认识一个月后闪婚。男方支出138万彩礼和1斤黄金,总计163万,全部打入女方哥哥账户。婚后女方却以各种理由不愿同房。4个月后,女方提出分居,搬回娘家。并拒绝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却说他们还有感情基础。一审法院驳回男方诉求。女方只愿退还23万彩礼。
6月26日,潇湘晨报报道一起巨额彩礼引发的纠纷。
陈先生家族从事黄金生意。2024年1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
两人认识没多久,就把结婚提上日程。
最初,女方索要188万天价彩礼。之后双方讨价还价,最终确定男方给现金138万和一斤黄金。
根据当时的黄金价,一斤黄金折合人民币25万。
也就是说,男方给出138万彩礼和价值25万的黄金,总计163万。
蹊跷的是,这笔钱没有打入女方父母账户,而是打入了女方哥哥的账户中。
因为当时女方父母还有外债60万,是法院认定的老赖。其银行卡已经被冻结。
同年2月15日,两人举办婚礼,26日登记领证。
按理说,如果两个人想结婚,应该先了解双方的情况。再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彼此有感情基础了再进入婚姻。
不知陈先生出于何故,在两人认识一个多月后,如此仓促的闪婚。
而他们这不慎重的决定,也为日后的麻烦埋下伏笔。
都说人生三大幸事,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有朋自远方来。
可怜陈先生满心欢喜走入新房,女方却不肯跟他同房。
之后,女方以各种理由,拒绝过夫妻生活。
对陈先生来说,他花费如此巨额彩礼娶妻,既是为了过日子,也是为了跟新娘子花好月圆。
可他万万没想到,花一百多万结婚,竟然结了个寂寞。
很明显,女方提出的种种不愿过夫妻生活的理由,根本就拿不上台面,都是推脱之词。
如此过了4个月,2024年6月,女方陈某直接搬回娘家。
陈某收了那么高的彩礼,婚后却不愿意跟丈夫过夫妻生活,又于婚后4个月分居,明摆着是不想过日子。
她虽然不想过日子,却拒绝在离婚协议上签字。
陈先生一家忍无可忍。于2024年10月,第1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
不曾想,婚后不愿过夫妻生活的陈某,却在法庭上说,她跟丈夫之间还有感情基础,他们的感情尚未破裂,不能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陈先生诉求。
之后,男方通过媒体指控女方家骗婚,说女方父母是法院认定的老赖,从一开始就居心不良。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首先,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违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 禁止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共计索要163万,属于高彩礼。
其次,如果男方起诉,法院会判女方返还彩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以下情形,法院应当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过错程度来综合判定。
本案中,两人已经登记,女方虽然在男方家生活4个月,但二人并无实质婚姻。
所以,是否返还彩礼?要看二人是否有无共同生活?
如果有共同生活,法官会另外考量,如果没有,就按没有的来判。
那陈先生和陈某是否具备共同生活的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这个义务不单指双方的经济支持,还包括两人情感和生活上的相互照顾。
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并非单指两人同居。而是要强调婚姻实质。
所以,判断两人是否共同生活?要看两人是否形成稳定的夫妻生活关系?包括共同分担,生活上的互助,以及互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
本案中,陈某婚后就拒绝跟陈先生同房,没有履行做妻子的义务。
因此,在我看来,两人之间没有形成稳定的婚姻实质。应该不算共同生活。
当然,结局如何,法院自会有公平判决。
陈某提出返还23万。陈先生肯定不会答应。
他为了娶陈某,单是彩礼就给出163万。这还不包括其他费用。
这些钱可是陈先生父母辛苦打拼挣来的,绝不能让人骗取。
也有人说,陈某一家实施诈骗。
判断陈某一家是否实施诈骗?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撑。
这件事告诉我们,在进入婚姻前,一定要多了解对方的家庭。两个人一定要互相培养感情,有一定感情基础,再进入婚姻。
因为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导致很多家庭为了娶妻,花光家底。也被害人趁机钻空子。
如果付出所有能娶到过日子的好女孩,那么一切都值得。
如果花光所有,却遇到骗婚的,法律应对此类事件严惩,才能遏制骗婚的陋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