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老人得知大女儿重病,多次去探望女儿,均被外孙拒绝,外孙说自己担心外婆悲

静雅海雾隐帆闲 2025-06-29 22:55:20

江苏南通,老人得知大女儿重病,多次去探望女儿,均被外孙拒绝,外孙说自己担心外婆悲伤过度,身体承受不住,另外他和三个姨妈矛盾很大,早已断绝来往。老人傻眼:自己的女儿自己还不能看了,哪有这样的道理?调解无果后,她一纸诉状,将外孙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据6月27日,广州日报报道,邹婆婆有4个女儿,她本以为自己能够安享晚年,可大女儿的突然患病,却让她痛苦不堪。 2023年4月,邹婆婆的大女儿吴女士因中风深度昏迷,被送往了康复中心接受专业护理。 年近90岁的邹婆婆得知这个消息后,心急如焚,她每天都在家里坐立不安,满心都是对大女儿的牵挂。 她多次前往康复中心,想要看望女儿,可每次他们过去,都被无情的挡在了门外。 康复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她:根据吴女士的护理级别,需要征得监护人吴女士的儿子程先生同意,老人才能进去探望。 为了顺利见到自己的女儿,邹婆婆联系外孙,希望外孙能跟工作人员说一声,让自己进去看看。 可外孙程先生却以自己母亲身体极为虚弱,不宜被探望,外婆年大了,可能会承受不住,且自己和3个姨妈有矛盾等为由,拒绝除了自己以外的任何亲属去探望母亲。 邹婆婆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只是想看看生病的女儿,怎么就这么难呢?她多次跟外孙沟通,可程先生始终不为松动。 为了见到女儿,邹婆婆甚至报过警,也向社区求助过。 但是程先生始终没有松口,他表示一是担心外婆的身体承受不住,二是他和3个姨妈矛盾很大,双方早已经断绝来往,因此他拒绝外婆等人进去探望母亲。 时间一天天过去,邹婆婆对女儿的思念越来越深。 2024年12月,邹婆婆实在无法忍受这种骨肉分离的痛苦,她将外孙程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每月能探望女儿一次。 可在程先生看来,外婆将自己告上法庭,主张探望权,是受到了另外3个女儿的怂恿,自己和3个姨妈矛盾很大,不希望他们来看望自己母亲。 可邹婆婆并不认同外孙的观点,她表示自己并未受到其他女儿的影响,自己虽然年纪大了,但是头脑清醒,能够自主决定要不要去看望女儿,并且自己会遵守康复中心的规定,不会打扰到他人。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有人说:当小辈的,不应该这样,跟姨妈有矛盾,不让姨妈来就好了,外婆有探视权。 也有人说:这个外孙已经考虑的很好了,怕外婆受打击,承受不了,也担心三个姨妈惹不起,干脆拒绝他们来探望。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一般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见面或者短期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那么子女成年后,父母对其是否享有探望权呢? 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探望权,但是从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的角度出发,当成年子女因重病等原因,无法自主表达意愿时,父母对重病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应该得到保障。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程先生出于对母亲和外婆身体状况的担忧,从而拒绝了外婆前来探望自己母亲,但他忽视了外婆作为母亲的权利,也没有考虑到家庭成员之间应该相互关爱、相互帮助的原则。 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通常指的是因残疾、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当成年子女患有重病等特殊情况,父母行使探望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亲情是无价的,不能因为一些矛盾就被剥夺。 程先生虽有自己的担忧,但他的做法过于极端,没有考虑到外婆对女儿的深厚感情和合理需求。 最终法院判决:邹婆婆可在每月第二周的周日14时至17时探望女儿一次,外孙程先生应予以协助,不得无故阻拦。 一审判决后,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信源:广州日报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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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笑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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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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