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以3600元一个月的价格,租了一套公寓,当天晚上就搬了进去,可是

寒烟绕翠峦 2025-06-30 15:17:06

浙江杭州,一女子以3600元一个月的价格,租了一套公寓,当天晚上就搬了进去,可是入住之后,女子发现楼下是烧烤一条街,到了晚上会很吵影响睡觉,女子当即提出了退房,结果中介却要求收一半的租金,网友纷纷表示,支持这位女子。 刘女士因为个人需要,在中介的带看下,看好了一处公寓,公寓是一个小复式,楼下是客厅和厨房,楼上则是卧室,因为是自己一个人住,所以,刘女士觉得这套房子不错,便和中介订了下来。 随后,刘女士就签订了合同,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3600元和押金3600元,当天就搬了进来。 正当刘女士忙完准备休息的时候,结果却看到楼下竟然是烧烤一条街,尤其是晚上,楼下吵闹声、唱歌声此起彼伏,因为自己睡眠质量差,所以,当晚刘女士睡得并不好。 住了几天后,刘女士实在是无法忍受楼下的吵闹声,于是便和中介商量退房,刘女士希望,自己入住了几天,就扣除入住的费用后,将剩下的钱全部退回来。 可是中介却表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扣除刘女士一个月的押金,但是考虑到住的时间比较短,扣除半个月押金,剩下未住的钱都退还给刘女士。 不料,刘女士并不同意这种退款方案,而是坚持要求退还全部的押金,最终双方不欢而散。 有人说,3600元一个月,一天120,算下来这笔账完全可以住酒店了,住什么公寓? 还有人说,如果这种事情走法律程序,真的花费不够请律师的,还不如协商算了。 那么,刘女士能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吗?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本案中,虽然房屋本身的硬件设施符合合同约定,但周边环境的噪音问题严重影响了刘女士对房屋正常的居住使用,这是否属于出租人未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范畴,存在一定的争议。 如果在签订合同前,中介或房东未向刘女士如实告知楼下是烧烤一条街这一情况,那么中介或房东很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刘女士中途提出退租,是因为噪音干扰无法正常居住,并非恶意违约,中介要求扣除半个月押金作为违约金,需要证明其实际损失达到了这个程度。如果无法证明,那么这种扣除方式可能缺乏法律依据。 但是,本案中中介要求扣除押金作为违约金,实际上,押金的性质通常是一种担保,用于保障出租人在租赁期间的权益,如房屋及设施的完好等。 在刘女士没有对房屋造成任何损坏的情况下,中介扣除押金的行为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扣除押金,那么刘女士有权要求中介全额退还押金。 不管怎么说,在生活中,无论是租房还是签订其他合同,双方都应该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合同前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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