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隐痛:一场关于责任与伤害的法律之辩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原告孙某泽,一

掘密探索家 2025-07-01 14:25:56

幼儿园的隐痛:一场关于责任与伤害的法律之辩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原告孙某泽,一个年仅3岁的小男孩,在被告丛台区某某园(以下简称某某园)内受到了伤害,引发了这场法律诉讼。

早晨,孙某泽的母亲王某像往常一样,将孩子送到了某某园。下午,王某因公司有事,由孩子的姥姥接回了家。到家后,孙某泽的姥姥发现孩子的乳头红肿,孩子说“美美疼”。晚上,王某回家后,孩子再次提到乳头疼痛,王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带孩子前往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掐断细胞组织感染外伤所致。

王某当即联系了孩子的老师,询问发生了什么。老师表示,孩子在幼儿园时并未反映过身体不适。王某多次与幼儿园的园长、老师沟通,也报了警,查看了监控。监控显示,当日上午10时40分至10时55分期间,孙某泽甲多次将手伸入右侧胸部,而此时教室内老师并未及时发现并询问,也未采取措施制止。之后,孩子的乳头开始流脓,无奈之下,王某带孩子住院治疗。出院后不久,孩子因左侧乳腺脓肿引发了喘息性支气管肺炎,再次住院8天。

王某认为,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护孩子的安全和健康。孩子在幼儿园内受伤,说明幼儿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王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孩子的权益。

随后,孙某泽将某某园告上了法庭。他们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539元。

法庭上,双方的代理人都据理力争。孙某泽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孩子的异常行为,导致孩子受伤。他们指出,监控视频显示,孩子多次触摸胸部,但老师并未及时发现并询问,也未采取措施制止,这是幼儿园管理不善的直接证据。

某某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则辩称,孩子的乳腺脓肿系因自身疾病或自伤所致,与幼儿园无关。他们指出,诱发乳腺脓肿的因素众多,如乳房湿疹等,而孩子在幼儿园时并未向老师反映过身体不适。此外,他们还指出,幼儿园已经尽到了监管责任,对孩子进行了合理的照顾,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孙某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内受伤,说明幼儿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监控视频显示,孩子多次触摸胸部,但老师并未及时发现并询问,也未采取措施制止,这说明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

法官进一步指出,某某园虽辩称孩子的乳腺脓肿系因自身疾病所致,但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某某园对孙某泽甲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某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某泽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331.36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某某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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