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男子在中午休息时,与同事掰起了手腕,结果发力过猛导致其中一名同事的右

哈皮的可可 2025-07-03 00:43:05

浙江温州,一男子在中午休息时,与同事掰起了手腕,结果发力过猛导致其中一名同事的右手臂骨折了,还伤了神经。该同事在家休养了半年,共花了9万多元。后同事将男子告上法院,要求男子赔偿。可男子感到十分委屈,称自己不是故意的,谁也没料到会骨折,这只是一起意外事件。(来源:红星新闻6月10日报道、浙江温州永嘉县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中午,廖某和同事赵某吃完午饭后坐在办公室闲聊。在二人聊到健身话题时,赵某突然说要和廖某掰下手腕。 廖某顿时来了兴致,他也想看看最近几个月的健身效果,于是欣然应战,二人约好一局定胜负。 随后廖某与赵某互相握手,并同时喊了三二一,二人同时发力,竟然不相上下。在经过1分多钟的僵持后,赵某的体力不支,被廖某险胜。 赵某十分不服气,说要来比第二场。廖某也知道自己是险胜,也理解赵某的不服输,所以答应了三局两胜。 然而在第二场对局势时,两人僵持了有2分多钟。突然廖某的右臂传来一阵剧痛,赵某一下子就将廖某的手按在了办公桌上。 不过,赵某并没有高兴,他看到廖某疼得直冒冷汗,猜到廖某的手臂肯定出了问题,于是立即开车将廖某送去医院救治。 经过拍片诊断,医生法院廖某的右手臂出现了骨折,神经也出现了损伤,需要动手术治疗。 赵某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也十分的自责,在廖某住院期间,赵某多次带礼物去看望。 廖某由于右手做了手术,所以在家休养了210天。期间廖某仔细一算,这次因为掰手腕,竟然损失了9.28万元。 廖某认为,掰手腕是赵某提起的,所以赵某至少应该承担一半的责任,于是将赵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赵某不是不愿意赔偿,但他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他认为掰手腕是大家一起说好,而且自己并非故意,这只是一起意外事件。因此,赵某希望能减少一些赔偿金额。 对此,有网友认为:“文体类活动应当自担责任,廖某无权要求赵某赔偿。” 但也有人认为:“赵某作为组织者、发起者,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廖某与赵某的同事关系不错,且都是健身爱好者,经常会在一起讨论健身,甚至比拼下锻炼的效果。 事发当天,赵某主动提出要和廖某比拼掰手腕,这属于常见的对抗性文体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 廖某和赵某均为成年人,他们应该知道其中潜在的风险,并做好合理的应对措施。 根据公司的监控以及同事的证言,廖某和赵某掰手腕过程中,并没有发生矛盾,所以可以确定赵某没有伤害廖某的故意。 此外,二人掰手腕时均是正常发力,没有出现作弊等行为。且在廖某受伤后,赵某第一时间将廖某送去医院救治,这同样说明赵某没有伤害廖某的故意,更没有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我们常见的对抗性文体活动比如踢足球、打篮球等,如果期间发生碰撞就要撞人者赔偿,那以后谁还敢去玩这种对抗性文体活动?当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外。 法院认为,赵某在本次掰手腕活动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廖某也是自愿参加的,所以廖某受伤应由其自担后果。 在经过法院的一番调解后,廖某放弃了向赵某索赔。不过,赵某可能觉得心里有点过意不去,所以主动提出补偿廖某1.5万元。 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 这事儿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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