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的某个街头,有一家水果店,31岁的刘女士就是这家店的老板。 有一天,店里

焰墨绘史 2025-07-03 15:12:47

在广州的某个街头,有一家水果店,31岁的刘女士就是这家店的老板。

有一天,店里来了个年轻小伙子,23岁的陈某。他经常来买水果,一来二去,就和刘女士熟络起来。陈某嘴巴甜,会哄人开心,刘女士渐渐对他有了好感。

两人越走越近,没多久就发展成了男女朋友,还同居在一起。当时陈某跟刘女士说,自己只比她小三岁,刘女士也没多想,沉浸在这段甜蜜的感情里。

可好景不长,2023年的一天,陈某突然跟刘女士提出分手,说要回湖南老家。刘女士一下子懵了,她苦苦挽留,给陈某打电话、发消息,可陈某态度坚决,铁了心要分手。刘女士没办法,只能眼睁睁看着陈某离开。

分手半个月后,刘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这个消息让她又惊又慌,她本想打掉孩子,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可心里又有一股赌气的劲,想着要是把孩子生下来,说不定陈某就会回心转意。于是,她咬咬牙,决定留下这个孩子。

日子一天天过去,刘女士顺利生下了儿子。看着可爱的宝宝,她既幸福又担忧,不知道未来的路该怎么走。等儿子长到6个月大的时候,刘女士实在没办法了,她决定抱着儿子去湖南找陈某,把事情说清楚。

当她赶到陈某老家,看到的场景却让她彻底失望了。陈某已经结婚生子了,妻子正在坐月子。

陈某看到刘女士和孩子,不仅没有一丝愧疚,反而恼羞成怒,对着她们母子拳打脚踢。刘女士又伤心又愤怒,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一片真心换来的却是这样的结果。

刘女士强忍着泪水,要求陈某给她5万块钱,她想用这笔钱开个小店,好养活自己和儿子。陈母一听,不乐意了,她觉得刘女士这是在讹人。

陈母想了想,提出给刘女士3万营养费,然后让刘女士把孩子留下,让儿媳养,对外就说儿媳生了双胞胎。

陈某的儿媳得知后,气得跳了起来。她正坐在月子里,婆婆连商量都不跟她商量,就做出这样的决定,这太不尊重她了。她坚决不同意养这个孩子,觉得这是对她的侮辱。

现在,双方僵持不下。刘女士抱着孩子,一脸的无奈和绝望,她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才好。陈某则一脸冷漠,仿佛这一切都跟他没有关系。陈母在一旁唉声叹气,儿媳气得直抹眼泪。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陈某谎报年龄与刘女士同居,这本身就存在欺骗行为。从法律层面看,虽然单纯的年龄欺骗不一定直接构成犯罪,但如果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刘女士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那就可能涉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过在这件事里,目前并没有明确证据表明陈某有非法占有刘女士财物的目的,所以暂时还不能认定他构成诈骗罪。

但陈某对刘女士拳打脚踢的行为,那可就严重违法了。这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要是刘女士的伤情经过鉴定达到轻伤及以上,那陈某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陈母提出给3万营养费让刘女士把孩子留下给儿媳养,这想法荒唐又不合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刘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陈母无权强行要求刘女士把孩子给别人养,这种行为侵犯了刘女士的抚养权。

而刘女士要求陈某给5万开店养儿子,从法律上来说,陈某作为孩子的生父,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应该支付抚养费。

但抚养费的数额应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陈某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刘女士直接要求5万可能缺乏合理的依据。

有人说刘女士太冲动,分手后怀孕本就该慎重考虑,不应该赌气生下孩子。

也有人说陈某太没担当,玩弄感情还动手打人,简直不是男人。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信息来源:湖南广播电视台-风芒新闻 20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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