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骑电动车经过一医院门口时,撞倒了数辆电动车和一辆摩托车。摩托车车主

读万卷书得张飞 2025-07-04 10:20:30

湖北武汉,女子骑电动车经过一医院门口时,撞倒了数辆电动车和一辆摩托车。摩托车车主看到后,要求女子赔偿,后见女子拒绝赔偿并骑车离开,追上女子拽着女子的头发不让女子离开。女子反手给了摩托车车主两个耳光并拽着车主的头发将车主摔倒在地。事后,摩托车车主与女子双双报警,均被警方拘留3日。摩托车车主又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承担一半的医疗费。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4年3月14日10时许,80后女子涂某骑电动车经过一医院门口时,将停放在医院门口的数辆电动车和一辆摩托车撞倒。

而后涂某将倒地的车辆扶起后,离开时,被90后的摩托车女车主黄某看到并追上拽住头发,不让离开。

涂某反手打了黄某两个耳光并拉扯黄某的头发将黄某摔倒在地,导致黄某受伤。

事后,黄某报警,涂某也报了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报警后,因黄某与涂某均就上述殴打他人一事供认不讳,警方对黄某、涂某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被处罚后,黄某表示不服依法申请了复议,不过被复议机关维持处罚。

黄某耿耿于怀,于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涂某承担自己受伤50%的责任,赔偿自己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300余元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指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3条规定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认为本案中,基于黄某、涂某在前述纠纷中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黄某、涂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在此肢体冲突过程中,双方均有不当行为,其中黄某为阻止涂某离开,追上涂某拉扯涂某的头发,将普通车辆碰撞纠纷直接矛盾升级为肢体冲突,动手在先,过错明显,应自行承担60%责任,后续涂某反手打了黄某脸上两巴掌并拉扯黄某头发将黄某摔倒在地受伤,亦存在过错,应承担40%责任。

核定黄某的各项诉求后,最终判决涂某承担黄某受伤40%的责任,赔偿黄某医疗费、营养费共计929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黄某、涂某双双不服提起上诉。

其中黄某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有所遗漏,从而导致责任比例划分不公平。声称,自己与涂某发生肢体冲突的原因在于涂某撞倒车辆后未赔偿驾车驶离,自己还没来得及报警以及涂某所驾驶的车辆没有车牌号,只能跑步追上骑车的涂某,由于涂某是驾车,自己是跑步前行,所以只能从后面拽住涂某阻止其离开,自己并没有殴打涂某的故意。

之所以拉扯到了涂某的头发是因为自己抬手的高度和骑车的涂某头部位置一致,事出紧急,自己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很难再找到侵权的涂某,在此情形下自己没有更多的时间考虑去抓住涂某的其他部位。

一审判定自己承担60%的责任,是忽略了当时事出紧急,自己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拉扯行为及拉扯部位的合理性,从而导致责任比例分配失衡。即便认定自己存在过错,过错责任也不应当超过50%。

涂某同样认为一审事实认定不清,声称当时黄某称其摩托车价值100万元,要求自己赔偿,自己没有看到其车辆受损且见黄某态度无礼并即将敲诈自己,自己才坐上电动车慢慢骑向前,等待黄某换个合理的态度来沟通。

黄某拉扯自己的头发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并导致剧痛,自己才出于本能挥手阻止黄某拉扯头发,击打到黄某面部。自己的行为属应激反应和紧急避险,属于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退一步说,自己确实存在过错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即使黄某在冲突中受伤,也是黄某咎由自取,不应当由自己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怎么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现有证据可以看出黄某有“追上涂某拉扯涂某头发”的行为,动手在先,加速矛盾升级,涂某有“反手打脸两巴掌并拉扯黄某头发摔倒在地”情绪过激行为。

发生事故各方在沟通与说理过程中,应本着友好之义和谐交流,在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的情况下,及时寻找解决矛盾的方法,但双方均未采取恰当的方式进行沟通,发生矛盾时却采取拉扯头发、打脸巴掌、致人摔倒受伤的方式,导致受伤。

一审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及过错程度,依法认定黄某承担60%责任、涂某承担40%责任的处理,符合利益衡平原则,亦未明显过度失衡,该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并不冲突,应予以尊重。黄某及涂某的上诉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最终判决驳回了黄某及涂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你认为黄某与涂某之间的责任划分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0 阅读:43
读万卷书得张飞

读万卷书得张飞

智慧是知识凝洁的宝石,文化是智慧放出的异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