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一女子到医院去做取环手术,医院根据女子的情况,安排了一位资深的医生。可万万没想到,在手术前,医院突然换了一名进修医生来手术,结果这位进修医生未尽到精神注意义务,导致女子子宫穿孔、失血性休克。后经鉴定,女子的伤情达到了10级伤残。事后,女子向医院索赔,可医院虽然承认了过错,但只同意赔偿7万元。 据报道,28岁的白女士今年本打算要个孩子,所以她打算去医院把环给取了。 来到医院后,白女士去咨询了一番,护士十分热情的为白女士介绍了取环的程序,并且为白女士挑选了经验丰富的马医生操刀。 由于护士介绍说取环手术只是个小手术,不会有什么危险,所以白女士没有犹豫地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马医生也在上面签了字。 在白女士进入手术室后,进来的那位医生并不是马医生,而是一位蒲姓医生。虽然这有点出乎白女士的意料,但因为是小手术,所以白女士就并未纠结。 可万万没想到,这位蒲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出现了严重失误,导致白女士的下腹出现了撕裂般地疼痛,医院当即采取急救措施。 后经诊断分析,白女士的子宫出现了穿孔,同时由于失血量过多导致白女士出现了休克症状。 为了弥补白女士的损失,医院安排了专业医生将白女士的子宫进行了缝合修补。可即便如此,白女士还是会经常腹痛难忍。后经再次诊断,白女士的输卵管出现了堵塞症状,于是再次手术。 后白女士向卫健委进行了投诉,卫健委的调查发现,医院未提前告知白女士更换医生,这存在严重过错。后医院方表示愿意赔偿白女士7万元,但白女士认为太少,至少应当30万起。 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正在进行司法鉴定确定事故责任。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 1、医院擅自更换医生,该行为已经违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如实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具体的医疗风险,以及替代方案等,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由此可见,不管是医疗方案的改变,用药的改变,医生的更换,都需要提前告知下患者,并且要阐述更换的原因,将风险明确告知患者。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医院才能实施治疗方案。 可现在的情况是,医院没有提前告知白女士临时更换了医生,而且更换的医生还不是资深医生,是一位进修医生。 我们不是说进修医生不行,但既然医院安排了资深医生,那就应该由资深医生操刀,这是对患者最大的尊重。 因此,医院方是存在违法行为的。 2、医院方应当按照白女士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第一,医疗费是按照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单据计算,凭据支付。 也就是说,医疗费用就看医院开出了多少治疗费用单据,根据单据上的金额进行赔付。 第二,误工费是按照患者的工资收入来确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残疾生活补助费是根据伤残等级,在加上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长计算年限不超过30年。 第四,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因此,这个具体的赔偿金额不是医院说赔多少就是多少的,需要结合白女士的实际损失计算。 有网友表示:“进修生也是医生,你如果不给进修生实习的机会,你不觉得医学就断了吗?” 但也有网友反驳:“取环这么小的手术都做不好,他还配做医生吗?” 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2025年7月1日
甘肃天水,一女子到医院去做取环手术,医院根据女子的情况,安排了一位资深的医生。可
雷雷说趣
2025-07-05 17: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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