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女子在摊位上刮了张刮刮乐,竟刮出100万大奖,女子正激动呢,摊主却一把

卖蠢 2025-07-07 17:49:53

安徽淮北,女子在摊位上刮了张刮刮乐,竟刮出100万大奖,女子正激动呢,摊主却一把夺走她的刮刮乐,说她刮之前没付款,这奖就不能算她的,女子怀疑摊主想把大奖占为己有,双方争执不下,路人帮报了警,民警来后,摊主的回复亮了。 7月7号,百姓关注报道,傍晚,一处步行街上,人来人往,街边有各种小摊,很是热闹。 一女子漫无目的地在步行街里闲逛,她看见街边有一个卖刮刮乐的小摊,便停下脚步。 看着那摊位上摆满了花花绿绿的刮刮乐卡片,女子心想,碰碰运气也无妨,说不定能中个小奖呢。 于是,她来到摊位前,拿起其中一张刮刮乐,跟老板打了声招呼后就刮了起来。 女子想着先刮后付,如果没中奖就给老板把钱补上,如果中奖了,老板把刮刮乐的钱扣掉转她就行了。 而且现在基本都可以先刮后付,她没付钱,老板也没拦着她,说明老板默许可以这样。 于是,女子拿起硬币,开始刮开涂层。随着涂层一点点被刮去,她的心跳也不由自主地加快了。 当看到最后几个数字和奖项对应起来时,她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她居然中了100万大奖! 那一刻,女子只觉得全身的血液都沸腾了,激动得直接叫出了声。 然而,还没等她从惊喜中缓过神来,摊主就脸色一变,猛地伸手一把抢走了她手中的刮刮乐。 女子笑容也收住了,她瞪大眼睛,质问摊主:你这是干什么?为啥抢我刮刮乐? 摊主却说,你刮之前根本就没付钱,这奖怎么能算你的呢? 女子听了,气得满脸通红,她大声反驳,说我把钱给你补交不就行了?我又不是不给你,你看我刮出大奖了就搞这出,你分明就是想把大奖占为己有! 摊主也不示弱,梗着脖子说,我没收到你的钱,这奖就不能给你。你不要想着拿走,我也不会拿的,咱们得按规矩来。 2人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争执声越来越大,周围很快就围了一群看热闹的人。 人群中,有个路人实在看不下去这混乱的场面,觉得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掏出手机报了警。 不一会儿,民警就赶到了现场。 民警先让双方都冷静下来,然后开始询问情况。 摊主说,你们这都管?还说自己不是不给她,而是女子没付钱。 民警听后,对摊主说:你说你不是不给她奖,那这事儿也简单啊,你让她过来把钱一补交,不就解决了嘛。 可摊主听了民警的话,又话锋一转,说不行,我不能给。 民警有些疑惑,又追问了几句,可摊主就是不肯松口。 女子在一旁急的眼泪在眼眶里直打转。她觉得自己明明中了奖,却因为摊主的无理取闹而可能失去这笔巨款,心里委屈极了。 有人说,如果摊主这样,那没中是不是可以不给钱? 现在无论是店里还是路边摊,很多都是刮完付款的,抵掉中奖的钱最后付款。 要是这样,一开始人家没给钱的时候你就不应该让人家刮。 先买票后付款这很正常,刮完票得奖与否肯定付钱,看客户中奖不舍得给了,那成强 盗了。 这摊主明显就想吃了这笔钱,有买彩票不给钱的吗?没给钱买彩票没中奖是不是就可以不给钱? 而且彩票经营者不是不能兑奖或者不能参加刮奖活动吗?这摊主干嘛整这一出呢!太欺负人家小姑娘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摊主的行为?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女子来到刮刮乐摊位前拿起刮刮乐并开始刮的行为,结合她内心“先刮后付”的想法以及当时摊主未阻止她刮的行为,可视为双方达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口头合同关系。 这种口头合同也是法律认可的合同订立形式之一。 女子基于对这种默认交易方式的信任进行刮奖操作,摊主没有在当时提出异议,就意味着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就“先刮后付”这种交易模式达成了共识,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摊主事后以女子未提前付款为由抢走刮刮乐,违背了双方已经形成的这种事实上的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女子刮出百万大奖后,按照双方默认的交易模式,摊主有义务在女子补交刮刮乐费用后,把中奖权益交付给女子。 然而摊主却抢走刮刮乐,拒绝履行交付中奖权益的义务,这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根据规定,摊主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就是按照约定,在女子补交刮刮乐费用后,把刮刮乐交付给女子;如果摊主拒绝继续履行,女子有权要求摊主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因无法获得大奖而遭受的损失。 那么这件事到最后是怎么处理的呢?派出所表示,最后双方决定自行协商处理。 对于摊主的行为,你怎么看? 信源:百姓关注 202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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