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工地,一男子与三位老乡工友下班聚餐,四人小酌,男子约喝二两白酒,无人劝酒。

白羊登义文 2025-07-07 20:05:33

河南某工地,一男子与三位老乡工友下班聚餐,四人小酌,男子约喝二两白酒,无人劝酒。饭后大家状态正常,各自回宿舍。不料,男子洗漱后竟独自外出, 约4小时后,他才返回宿舍,突喊肚子疼,送医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花费23万余元。男子出院后,认定是喝酒惹的祸,状告三位工友,索赔15万医疗费!工友懵了,质问道:当时无人劝酒,你饭后行动自如,还自己出去溜达几小时!发病后我们拼命救你,背你百米上救护车、垫钱、守通宵直到你家人来,凭啥要我们赔。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西平县法院) 据悉,老刘、老赵、小赵、小刘是河南某工地同一班组的工友,也是老乡。2025年1月20日,因为第二天准备一起回老家,下班后四人商量在工地食堂简单聚餐。老刘和老赵一起去工地小卖部买了4罐啤酒、1瓶白酒和2袋花生米。 当晚约6点50分,四人陆续到食堂吃饭。老赵打开白酒,倒了三杯,老刘、老赵、小赵各一杯,小刘不喝白酒。 期间,老刘不小心碰洒了老赵的酒,又给老赵重新倒了一杯。小刘只喝了啤酒(后来还送了一罐给保安,带走一罐),老赵喝了一罐啤酒,老刘和小赵没喝啤酒。整个吃饭过程大约持续到7点40分结束。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聚餐过程中,老赵、小赵、小刘均没有向老刘劝酒。 饭后,四人状态正常,一起回到了宿舍。回到宿舍后,老刘自行洗漱完毕,然后外出了。 大约到了晚上10点多,老刘从外面推开宿舍门,说自己肚子疼得厉害。 老赵马上去找工地带班负责人报告情况,小赵留在宿舍照看老刘,小刘则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跑到路口去引导救护车。后来小赵也去帮忙接应救护车。 救护车到达后,小赵背着老刘步行了100多米送到车旁。老赵、小赵、小刘三人随救护车一起将老刘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并当场垫付了3377.5元医疗费。三人更是在医院守护了整整一天一夜,直到老刘的家属从外地赶到医院后才离开。 老刘入院时情况非常危急,经医院全力抢救才挽回生命。医院诊断老刘患有急性心肌梗死、冠心病等疾病。 老刘在医院住了整整30天,总共花费了232,727.29元的医疗费。 出院后,老刘认为自己的急性心肌梗死等疾病是当晚与老赵、小赵、小刘三人喝酒导致的。 他声称在聚餐时喝了过量的酒,工友们存在劝酒行为,并且在他喝醉后没有尽到照顾义务。 老刘将老赵、小赵、小刘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每人赔偿自己5万元医疗费,合计15万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对于老赵、小赵、小刘三人是否有责任,关键是看其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关于“劝酒”行为。法院查明,聚餐时明确“各人量力而饮”,无证据显示赵某等三人对老刘实施了劝酒、灌酒行为。酒是共同购买,老刘碰洒赵某的酒后主动为其重倒一杯,更像是席间互动而非劝酒施压。老刘声称的“劝酒行为”缺乏具体细节和证据支持,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老刘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其次,关于“照顾义务”的履行。法院指出,共同饮酒人之间确实负有一定的相互提醒、劝诫、照顾等义务,特别是对于醉酒者,应防止发生意外。 但是,本案的关键在于,聚餐结束时,包括老刘在内的四人状态均正常,能自行回到宿舍。这意味着在饮酒活动结束时,老刘并未表现出需要被特殊照顾的醉酒状态。 回到宿舍后,老刘还自行洗漱并外出,直到约4小时后才返回宿舍并自称腹痛。 这期间,老刘脱离了其他三人的直接接触范围。 再次,关于“救助义务”的履行。法院充分肯定并认可了老赵、小赵、小刘三人在发现老刘发病后的行为:立即报告、拨打120、引导救护车、背送病人、垫付医疗费、彻夜守护直至家属到来。 法院认为,三人不仅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而且反应迅速、处置得当,体现了工友之间的互助情谊。医生也证实送医及时是抢救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同时,关于疾病与饮酒的因果关系。老刘所患的急性心肌梗死、冠心病属于自身严重疾病。虽然过量饮酒可能成为某些疾病的诱因,但法院认为: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晚的饮酒与4个多小时后突发的严重心脏病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尤其考虑到老刘在饮酒结束后的4小时内行动自如,如洗漱、外出,其突发疾病更可能是自身健康隐患在某个时间点的爆发。 最终,法院认定老赵、小赵、小刘三人对老刘的损伤没有过错,无需向老刘支付赔偿金,遂判决驳回老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老赵、小赵、小刘三人无需向老刘支付赔偿金。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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