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古稀的计先生,在深圳家中反复翻阅一叠厚厚的材料。这些纸页记录了一桩持续近二十年的土地审批争议,以及一系列令他难以理解的行政处理过程。
事情始于2006年,地点是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益林镇。在建新东路与鑫源路交叉口南侧,有一块属于益东社区三组的集体土地,其用途和权属状态随后发生了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关审批过程中,原阜宁相关职能单位所依据的是1992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然而,自1992年至2006年间,相关层部门明确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建房。明确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在此背景下,相关部门在2006年仍援引已与政策明显不符的早期文件作为审批依据,其适用依据的合规性值得进一步审视。

后续情况进一步引发了对审批合法性的关注。获批的土地被拆分为七份,由龚亚建设了一栋住宅楼。经官方勘测,实际占地面积明显超过原批准面积。房屋建成后,吴艳林、吴艳辉分得三套,其余四套由龚亚出售给徐某涛等四人,而上述人员均非益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得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此次建设与分配行为,与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宅基地使用制度存在明显不符。
2023年,计先生就此问题实名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职能单位在首次书面答复中表示“未发现违法用地情形”,但未就其反映的“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及“审批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恰当”等核心问题作出具体回应。
随后,计先生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盐城市相关职能单位。据其反映,工作人员在核查过程中未调阅原始审批档案,即作出“未发现问题”的结论,导致其合理诉求未能得到有效回应。
此后,计先生的举报材料先后提交至相关职能单位。在相关部门出具的第二份书面答复中,未就举报所涉的土地审批合法性、超面积建设、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实质性问题作出具体回应,建议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然而,计先生表示,此类问题本属相关部门职责范畴,理应由主管部门依法核查处理,而非直接让当事人提起诉讼。
在通过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未获实质性进展后,计先生于2025年12月,先后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交了实名举报材料。系统均显示“提交成功”,但截至目前,尚未收到进一步反馈或处理结果。
计先生在所有相关渠道提交材料,每一步都严格按程序办理。计先生指着手机上“提交成功”的截图说道,“可问题似乎始终未能进入实质核查环节,最终又回到最初的责任单位。”
他提出了一系列基于事实的疑问:
城镇户籍人员为何能够获得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审批?
在相关部门已多次明令禁止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背景下,审批部门为何仍援引与现行政策明显不符的旧文件?
涉事项目存在“先建房、后补手续、再对外出售”的操作,相关行为是否经过合规审查?
更值得关注的是,相关职能单位在接到举报后,为何均未对核心问题开展深入调查?
近二十年过去,涉事楼房依然存在。而这位年逾古稀的老人,仍在等待一个依法依规的回应。他说:“我不怕等待,只怕等待没有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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