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男子和怀孕8个月的女子相识,他不仅不介意当“接 盘 侠”,还给了11万彩礼把女子娶进门。孩子出生后,户口落在男子家,一家人把孩子当亲生的宠,结果,女方隔三差五就带着孩子去她哥哥家住,还不是亲哥,男子一家不禁怀疑,女子口中的哥就是小孩的亲生父亲。而后来发生的一件事,更加印证了他们的猜想。
7月10号,大参考报道,史先生和李某某认识的时候,对方已经有个8个月的身孕。
即便这样,史先生还是一心一意想把这个女人娶进家门,那些过往他并不介意。
当时李某某跟史先生说,自己联系不上孩子的亲生父亲。
史先生说没关系,以后孩子出生了,就跟着我家的姓,我会把孩子当自己亲生的对待。
而史家这边,对这门婚事也很重视。彩礼给了11万,三金就花了2.6万。
可办婚礼那天,女方家里一个人都没来,这让史先生心里多少有点不是滋味。
但他还是安慰自己,日子是两个人过的,只要以后好好过就行。
可他没想到,婚后李某某总是找各种理由,去她那个所谓的“哥哥”家住。
时间一长,史家人就开始起疑了。
如果是亲戚间的正常走动,那也罢了,但据他们所知,这个所谓“哥哥”并不是李某某的亲哥,也没啥血缘关系。
这样看来,当中肯定是有问题的。
直到今年5月,情况变得更严重了。
李某某竟然直接带着孩子去那个“哥哥”家长期住了,到现在都没回来。
史先生一家这下可着急了,心里那种不安越来越强烈。他们开始怀疑,这个所谓的“哥哥”,会不会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这个怀疑可不是空穴来风。
之前孩子出生6个月后,李某某带她去拍了个半岁留念照,并把照片发在了史家的家庭群里。
史家人当时留意到,每张照片的左上角都上标记着“石x颖六个月留影”的字样。
巧的是,女方那个“哥哥”刚好也姓石。而且,孩子在史家的出生证明上名字是“史x鑫”,和照片上的名字完全不一样。
李某某在家庭群里发完孩子照片后,大家都留意到了左上角的名字,就问她是怎么回事?
对此李某某解释,说那家孩子跟咱家孩子一起照的,名字写错了。
然而,史先生一家根本就不信她这个解释。面对各种质问声,李某某干脆也不再解释了,直接退了群。
如今,李某某和她那个“哥哥”豆彻底联系不上了,打电话关机,发消息也不回。
联系本人无果后,史先生一家只好找到女方“哥哥”家,问他母亲,你儿子有没有带李某某回来过?
而这位母亲一脸茫然地说:我没见过,也不认识李某某,我儿子在外面干啥,我也不清楚,你们来我家找干啥?
史家人不死心,又拿着李某某的照片去村里问村民。这一问,可问出了大秘密。
有村民说,他俩都住在一起1、2年了,还领着个小闺女,前两天还见过呢。
史先生一家听到这话,觉得他们的猜想已经被证实了。
他们又回来找女方“哥哥”的母亲,想再问问情况。可这位母亲还是那句话:儿子在外干啥都跟我没关系,你们不要来找我。
史先生现在心里简直乱成了一团麻,他不知道这段婚姻该何去何从了。
有人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属于诈骗了,史家人应该直接报警解决。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李某某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诈骗?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意图通过欺骗手段永久性地剥夺他人财物;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导致财产损失;骗取的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如果李某某从一开始就计划通过婚姻骗取财物,可能构成非法占有目的。
李某某婚后频繁前往“哥哥”家居住,并最终带子长住不归。如果“哥哥”实为孩子生父,且李某某隐瞒此关系,可能构成隐瞒真相。
史家支付了11万彩礼和2.6万三金,但彩礼在部分地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婚姻关系成立,彩礼可能不构成诈骗对象。
总的来说,如果能证明李某某从结婚前即隐瞒孩子生父身份,婚后通过虚构关系骗取彩礼,并带子与生父同居,可能构成诈骗罪。
如果只能证明婚姻矛盾或普通隐瞒,则可能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李某某婚后常去非亲“哥哥”家,后带子长住不归,且村民称其与该“哥哥”已同居一两年,如果此情况属实,便符合“与他人同居”这一法定离婚情形。
史先生与李某某虽已结婚,但李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间的信任与感情,导致夫妻关系难以维系。
史先生有权依据此法条,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外,如果李某某的行为给史先生造成精神损害,史先生还可在离婚时主张相应赔偿。
对于史先生的遭遇,你怎么看?
信源:大参考 2025-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