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小餐馆老板娘怎么也没想到,自己随手拍的一段普通菜品视频,无推销、无链

诺斯罗普笔记 2025-07-12 14:11:22

山东临沂,一小餐馆老板娘怎么也没想到,自己随手拍的一段普通菜品视频,无推销、无链接,竟被认定为“违法广告”。几天后,女子竟收到45万元罚单。市监局认为女子不配合调查,但女子自称已答应一周内去说明。她申辩后,罚单却悬而未决,生意快被拖垮。目前,女子已委托律师诉讼维权。   7月11日,据大风新闻报道,个体餐馆经营者黄兰(化名)于2025年2月在其短视频账号发布了一段时长约20秒的菜品展示视频,内容包含一盆标注为“蛤蟆汤”的汤菜、多种昆虫食材及餐馆外观。   视频无声音、菜价标注、购买链接或店铺地址信息。   3月22日,当地市监局电话通知黄兰,称该视频涉嫌“发布法律禁止的广告”,要求配合调查。黄兰当即删除视频并承诺一周内到局接受调查,并说明情况。   3月24日,市监局通过门缝塞入《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黄兰“发布违法广告”且“拒绝配合调查”,拟罚款45万元。   黄兰在5日内提交《陈述申辩书》和《听证申请书》,强调视频非广告、无违法内容,但市监局此后3个月未作最终决定。   因经营受严重影响,黄兰于7月初向兰山区法院起诉市监局,要求撤销告知书。法院已于7月4日立案。

目前,市监局通报两个月前已经决定不处罚并告知。但黄兰提出这几个月损失该如何承担问题。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1、黄兰随手拍的菜品视频,到底算不算“广告”?   《广告法》第2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在市监局看来,黄兰的视频中展示了菜品尤其“蛤蟆汤”和昆虫,就可能诱导消费,属于推广自身服务的“广告”,而且视频内容涉及“法律禁止行为”,认定违法。   但是,《广告法》定义的商业广告核心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黄兰的视频极其简单,无声音讲解、无菜品标价、无店铺地址电话、无优惠信息、无快来吃等诱导性语言、最关键的是无任何购买链接或引导到店的提示,将其定性为广告,是对法律概念的无限扩大化。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构成广告的商业推广需满足“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加购买链接”等要件。从报道来看,黄兰视频应该是不符合广告的。   而在生活中,尤其是短视频风靡的时期,饭菜相关的视频到处可见,但不见得每个都是广告,可能人家就是简单的分享生活呢。   因此,除了客观形式等方面的审查外,还得审查黄兰发布视频的真实目的,可以结合其在个人账户发布的其他视频、与餐馆日常经营菜品的差异、顾客、朋友和邻里的看法等因素综合判定。   2、市监局在对黄兰的处罚过程是否合法?   《行政处罚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本案中,黄兰在3月22日接到市监局电话通知,彼时黄兰人在外地,明确表示“一周内”去配合,并立即删除了视频,这清晰表明了配合态度,没有任何不愿意配合的意思。   市监局仅隔几天,在未到约定时间、未进行任何进一步沟通或催告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不配合调查,并以此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却有不合理之处。   同时,第45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具体到本案,黄兰从 3月22日电话通知,市监局在3月24日就下发了45万罚单,核心调查取证期极短。对于一项拟作出巨额罚款的案件,其调查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整令人怀疑。特别是关于“野生动物”的指控,报道中未见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黄兰依法在5日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和《听证申请书》。然而,市监局长达3个月既未举行听证,也未作出最终处罚决定,更未撤销告知书。这种“悬而不决”的状态涉嫌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及时处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的程序规定。   3、45万元罚款是否合理合法?   《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规定,任何行政处罚要求“过罚相当”,即处罚种类和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黄兰经营的是小本微利、仅几张餐桌的小餐馆。45万罚款远超其承受能力,甚至远超其年收入,意味着直接破产。而其视频暂且不说是否违法,即便违法,也是初次违法,且情节比较轻微,或小以惩戒即可,毕竟惩罚不是目的。   因此,45万元罚款或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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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2 14:57

关键词: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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