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在小区楼道里,彭某家没拴绳的狗扑了李先生,李先生质问彭某为什么遛狗不拴

时刻纯真 2025-07-13 09:29:56

湖北武汉,在小区楼道里,彭某家没拴绳的狗扑了李先生,李先生质问彭某为什么遛狗不拴绳,两人因此起了冲突,期间李先生被彭某撞伤鼻骨造成轻伤二级。而此时的彭某不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还以挑衅的形式尾随李先生至李先生孩子学校。李先生为此拒绝了调解,坚持走法律途径,希望借此倡导市民规范养狗。 据法治进行时7月11日报道,李先生家住在武汉市的一处老小区,6月12日早上,李先生送完小孩上学回家时,遇到2楼的邻居彭某在遛狗,但是却没有给狗栓绳,那狗突然间就向李先生扑了过来。 李先生惊慌中用脚将其顶开,并质问彭某,为什么遛狗不拴绳,不把狗看好。彭某却一副无所谓的样子,说他的狗不咬人。 彭先生当时很生气,说要报警。而这时的彭某不但没有悔意,反而回到自家准备拿剪刀跟彭先生对峙,被彭某的老婆拦住。 可争吵并没有停止,争吵间,彭某突然摘下眼镜,用头部狠狠撞向了彭先生的脸部,彭先生被撞到鼻子,当时鲜血就从鼻也里流了出来,滴得满地都是。 李先生当时就报了警,但因为鼻子流血不止,先行前往去救治。 经检查发现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跑了两家医院都说要住院做手术。李先生考虑住院耽误工作,简单进行了处理,当天就回了家,并没有住院。 然而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到了第二天早上,李先生在送孩子上学的路上,双方的紧张关系再次升级。 彭某不但没有觉得自己做得事情有所不妥,反而在李先生下楼送孩子时,李先生发现彭某坐在家门口磨菜刀,并瞪着他看,似是一种威胁。 李先生怕彭某像昨天一样突然发难,伤到孩子,所以没有刺激对方,装作没有看见,迅速带着孩子离开了,骑着电动车送孩子去上学。 然而彭某并没有因为李先生的忍让罢休,跟着李先生一起下了楼,一直尾随。 当时孩子也看见了彭某,惊恐的对李先生说,那个人跟出来了,李先生安抚了孩子并对彭某的行为进行了试探。 李先生掉头回小区,彭某也回小区,李先生等红绿灯,彭某也等红绿灯,李先生在红灯过后故意不走,想让彭某先走,而彭某似乎并没有先走的意思,一直等李先生先走,而且彭某总是跟李先生保持几米的距离,李先生感觉彭某是在挑衅威胁。 彭某就这样尾随着李先生一直到了孩子学校门口,这时孩子也显得非常害怕,李先生也害怕孩子会受到伤害,在拍摄了彭某的尾随视频后,李先生再次报了警,并调取了小区的监控。 李先生决定通过法律保护自己,保护家人。 随后李先生前往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伤势进行了鉴定,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李先生及时将鉴定结果反馈给了辖区派出所。 此时,社区也得知了此事。社区工作人员试图对此事进行调解,找彭某做工作,而彭某不但没有任何歉意,还觉得是李先生怕了他,是李先生让社区工作人员来找他做工作,以为自己在此事上占了上风。 而事实上李先生也没有接受调解,李先生要求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走。 李先生表示,这些年不拴绳遛狗伤人的事件太多,很多时候还没到伤人的程度,狗主人总是说我家狗不咬人,但很多人对狗是惧怕的。 6月30日民警通知李先生,这次的案件已经由首次报警时的行政案件转为了刑事案件,也就意味着彭某对此事要负有刑事责任。 9日晚上李先生再次接到警方的通知,彭某已被刑事拘留,等待彭某的将是法律的判决。 那么此案中,彭某都触犯了哪些法律呢?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彭某打伤李先生,李先生的的伤情经鉴定构成鉴定为轻伤二级,彭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彭某将面临相关刑事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若彭某尾随、挑衅等行为证据充分,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面临行政拘留(5 - 10日)或更严重处罚。彭某尾随李先生至学校门口的行为,若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就可依据此条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李先生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彭某也会面临行政拘留(5 - 10日)+罚款(200 - 500元)的处罚。 根据2021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遛狗不拴绳属于违法行为,可处最高1000元罚款,涉事犬只可能被暂扣。 此外,李先生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彭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对于此次遛狗不拴绳引发的案件,各们有何看法呢?#分享城市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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