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20岁女生与另一女生谈恋爱,被对方分手后,难以释怀,先是持刀威胁对方以及对方的朋友,而后又找开锁师傅打开对方的房门,进入对方家中,在对方家中自杀。事后,女生家属难以释怀,将对方女生及开锁师傅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女生及开锁师傅承担50%的责任,赔偿42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湖北襄阳中院) 据悉,2024年1月8日,时年20岁的女大学生廉某因感情问题持刀威胁比自己大3岁的女子董某及董某的朋友。 董某随后报警,警方介入后,廉某写下保证书,称以后不再以任何名义找董某及其朋友,不再以任何方式对董某进行威胁。 次日晚上10点许,廉某在网上找到开锁师傅康某,并转给康某100元钱,让康某帮忙开门,并将董某家的地址发给康某。 康某误以为廉某就是房屋的主人,来到康某家后,在向廉某简单核实了身份信息后,便帮忙廉某打开了董某家的房门,而后离开。 2024年1月11日下午5点许,廉某通过外卖平台买了3斤环保烧烤炭,并将送货地址设为董某家。骑手随后将3斤环保烧烤炭送到董某家中。 2024年1月12日6点许,董某拨打110报警。 警方出警后,发现廉某躺在董某家卧室床上,状态异常,遂联系120当场,120当场后确认廉某已经没有生命特征,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 随后,警方进行现场勘查及尸表检查,查明上述事实的同时,还对董某等人进行了询问。 其中,董某称之前和廉某在谈朋友,后面分手了一直被廉某纠缠,廉某的精神状况不太对劲,有点极端; 从1月9日晚上10点半一直没有回过家,直到1月12日下午6点许回家。家里是智能锁,1月11日曾收到过门内开锁记录。 1月9日的时候廉某的父亲还来找过她,让她最近不要回家,她还建议廉某的父亲带廉某去医院看一下。 1月10日的时候廉白的父亲又给她打电话说想让她把廉某约出来,她拒绝了,而且廉某的父亲1月11日曾到她家中找廉某,还给她发短信说家的灯是开着的,之后她的朋友用自己的手机号以她母亲的名义给廉某发短信让廉某不要再骚扰她,并劝廉某好聚好散,今后各过各的生活。 廉某的父亲在接受询问时陈述:1月9日上午曾带廉某到医院去做检查,检查结果为中度抑郁、焦虑症,要接受心理咨询,医生要给廉某开药治疗,廉某拒绝吃药后就直接离开了,药也没有开,下午就送廉某到学校了;平时很少在家,与廉某沟通也少,曾看了廉某在小红书上与多个人聊天感觉廉某想自杀。 又因廉某的父母也对廉某的死亡原因没有异议,基于以上种种,警方最终排除他杀刑事案件。 虽然如此,白发人送黑发人!廉某的父母难以释怀,认为如果不是董某提出分手伤害了廉某的感情、如果不是康某帮廉某开锁,如果董某发现廉某在自己家中后,及时开导、劝阻、救助廉某,廉某也就不会寻死,将董某及康某告上法庭,要求董某及康某共同承担廉某死亡5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42万余元。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对廉某在董某家中烧炭自杀的事实没有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董某、康某朝对廉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且与康某自杀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董某提出分手与廉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董某于2024年1月11日时收到过门内开锁记录,以及通过廉某发送的短信内容,应知悉廉某当时在自己的房屋内,但鉴于董某与廉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并经派出所调处,在此情况下董某未回到该房屋,董某对廉某不存在言语刺激,且还通过其朋友对廉某进行开导规劝,对廉某自杀的倾向无法预见,并无过错。 虽然康某作为开锁人,存在没有准确核实廉某身份就为其开锁的情形,但康某的开锁行为与廉某的自杀结果之间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廉某父母要求董某及康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过,虽然如此,一审法院同时认为,考虑到廉某父母经历丧女之痛,遭受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出于对廉某父母的精神抚慰和人道主义考虑,酌情认定董某应给予适当补偿,承担10%的补偿责任,核定廉某父母提出的各项合理诉求后,最终判决董某限期赔偿廉某父母8.5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廉某父母认为一审法院支持的补偿金额过少,同时董某也存在过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董某认为,康某没有核实廉某的身份,私自打开自家的房间门锁,是使廉某进入自己家中自杀身亡的主要原因。康某的违法行为与廉某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与自己搞同性恋是共同造成廉某死亡的原因。自己不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也提起上诉。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维持了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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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女生跟女生谈恋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