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男子和妹妹合伙开公司,后因利益牵扯有了矛盾,闹得老死不相往来,父亲去世

愤怒的群鹿 2025-07-14 19:20:19

湖南湘潭,男子和妹妹合伙开公司,后因利益牵扯有了矛盾,闹得老死不相往来,父亲去世后,男子也不通知2个妹妹,偷摸领了父亲的骨灰后下葬,妹妹们追问父亲下落,想去祭奠,男子却一直隐瞒不肯说,还说父亲不待见你俩,你们没有祭奠权。无奈之下,2个妹妹把男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7月13号,环球网报道,陈梅家原本也是个和和美美的家庭,父母一共养育了3个孩子,陈梅上面有个哥哥陈忠,下面还有个妹妹陈兰。 在2016年之前,这一家子相处得还算融洽,逢年过节聚在一起,热热闹闹的,有啥事儿也能互相搭把手。 可自从陈梅和哥哥陈忠一起合伙开了公司,一切都变了味儿。 公司里股权怎么分配、利益该怎么算,这些事儿就像一颗颗小火苗,慢慢点燃了兄妹之间的矛盾。 从那以后,两人经常因为公司的事儿闹得不愉快,关系也越来越僵。 再加上后来家里又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儿,这兄妹俩的积怨就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到最后几乎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 2021年2月,父亲因病离开了人世。 这本该是全家人齐心协力送老人最后一程的时候,可陈忠的做法却让两个妹妹寒透了心。 父亲去世的时候,陈忠居然没有通知陈梅和陈兰,也没告诉其他亲戚朋友,自己一个人就把父亲的骨灰领走了。 陈梅和陈兰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时,已经是很久之后了。 她们心里又悲痛又着急,想着赶紧去祭奠父亲,尽尽做女儿的孝心。 可当她们问哥哥父亲埋在哪里的时候,陈忠却像个铁疙瘩一样,死活不肯说。 陈忠还说了,父亲生前交代不想让你们去看他,所以你俩没有祭奠的权利。 接着,陈忠一瞒就是2年多,两个妹妹无数次地追问,软磨硬泡,甚至都急得掉眼泪了,可陈忠就是不为所动。 陈梅心里特别委屈,她想着,这可是我们的父亲啊,我作为女儿,连去祭奠他的权利都没有吗? 陈兰也是一样的心情,说哥哥怎么能这么狠心,把我们当外人一样防着。 忍无可忍之下,陈梅和陈兰一咬牙,把哥哥陈忠告上了法院。 2人在诉状里要求哥哥告诉她们父亲骨灰的下落和真实的埋葬地,还要求哥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哥哥陈忠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祭奠权虽没有在民法典中明确以独立条文呈现,但可归入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畴。 父亲离世后,其遗体、骨灰等相关事宜涉及死者的人格尊严与亲属的精神利益。 陈忠作为子女,本应和其他子女共同尊重和保护父亲去世后的相关权益。然而,他独自处理父亲骨灰且隐瞒埋葬地,这个行为实际上侵害了父亲作为死者应享有的尊严,也损害了2个妹妹作为子女对父亲进行祭奠、表达哀思等精神利益。 2个妹妹作为死者的子女,依据此法条有权要求陈忠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告知父亲骨灰下落和真实埋葬地,以维护父亲的人格利益和自身的精神权益。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父亲对于陈梅和陈兰而言,是具有深厚情感和特殊意义的亲人,父亲的骨灰和埋葬地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陈忠故意隐瞒父亲埋葬地,导致2个妹妹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无法祭奠父亲,这给她们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遗憾,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2个妹妹作为被侵权人,完全有权依据此法条要求陈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陈忠在父亲去世后的种种行为,既违背了基本的道德伦理,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祭奠权这可是近亲属之间对已故亲人的一种权利,逝者的子女都有平等的权利去祭奠。 而陈家3兄妹都是陈父的孩子,祭奠权是平等的。 陈忠拿不出证据证明父亲生前不想让女儿祭奠,所以他说的妹妹没有祭奠权、不用告诉埋葬地这些话,法院根本就不认可。 陈忠必须得配合妹妹们祭奠父亲,告诉她们父亲骨灰在哪儿、埋在哪儿。 而且,老人去世后通知亲朋好友这是老传统了,这里面也包含着对逝者的追思和悼念,是公民人身权益的一部分。 陈忠没及时告诉妹妹们父亲去世的消息,还故意隐瞒埋葬地,让妹妹们没法参加丧事、祭奠父亲,他得为妹妹们的遗憾负责,得赔偿精神损失。 最后,法院判陈忠赔偿陈梅和陈兰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还得告诉她们父亲骨灰和埋葬地的真实情况。 陈忠不服气,又上诉了,但被法院驳回,最终维持原判。 对于哥哥的行为,你怎么看? 信源:环球网 2025-7-13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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