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穿新买的泳衣游泳,下水后当众走光,羞愤投诉后,客服的回应让她彻底傻眼:

社会速通员 2025-07-14 19:32:30

广东,女子穿新买的泳衣游泳,下水后当众走光,羞愤投诉后,客服的回应让她彻底傻眼:这泳衣,本来就不是用来游泳的。 盛夏时节,水中的清凉是无与伦比的诱惑。对于广东的李女士(化名)来说,一次期待已久的海边度假,却因为一件泳衣,变成了一场公开的噩梦。 据7月12日红星新闻报道,当天,李女士和朋友来到海边,她兴奋地换上了出发前精心挑选的一件连体泳衣。 这件售价200多元的泳衣设计新颖,在阳光下显得格外亮眼。然而,当她满心欢喜地投入大海的怀抱,在水中嬉戏游动时,一股异样的感觉袭来。 她下意识地低头一看,整个人僵在原地。原来,泳衣前胸的设计存在严重问题,一边高一边低,在水的浮力与身体的动作下,完全失去了遮蔽作用,导致其当众走光。那一刻的震惊、尴尬与羞耻,让她恨不得立刻从水中消失。 “这简直是奇耻大辱!”李女士又气又恼,美好的度假心情被彻底摧毁。她认为,这件泳衣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是完全不合格的产品。于是,她立刻联系了购买泳衣的门店客服,要求对方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和处理方案。 然而,客服接下来的回应,却像一颗重磅炸弹,让李女士的愤怒达到了顶点。 “亲亲咱们家泳衣不是专业泳衣哦,只能下水拍拍照之类的哈。”客服的语气显得理所当然。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客服还补充道:“需要专业泳衣您可以看看其他家的呢亲亲,我们家是海边度假泳衣的哈。” 这番话彻底点燃了李女士的怒火。“泳衣不能游泳,那还叫什么泳衣?!”她无法理解商家的逻辑。 在她看来,“海边度假泳衣”意味着它适合在海边度假的场景下游泳穿着,而不是一件只能摆姿势的“水边摄影服”。 如果产品有如此重大的功能限制,为什么不在商品详情页用最醒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随着事件在网络发酵,大家发现在该商品的评论区,早已充满了和李女士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的“血泪控诉”,表示该泳衣不能穿着游泳、百分百会胸部走光。 然而,与这些差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商家在商品标题和详情页中,的确未见任何关于“不能游泳”或“仅供拍照”的明确警示。 无数消费者,就这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一件“伪装”成泳衣的衣服付了钱,甚至付出了当众出丑的代价。 这起看似荒诞的消费纠纷,实则清晰地触犯了法律红线。商家的行为并非简单的“产品定位”问题,而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公然侵犯。 商家销售“不能游泳的泳衣”,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商家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消费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将一款实际上无法用于游泳的服装命名并销售为“泳衣”,其本身就构成了引人误解的宣传。 当这种误导性宣传是商家故意为之,并因此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时,就可能构成欺诈。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属于欺诈行为。 对此,消费者的维权路径十分明确: 要求退货退款: 基于商品不符合其基本使用性能,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货。 主张惩罚性赔偿: 如果商家的行为被认定为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这意味着,李女士不仅可以要求退还200多元的泳衣款,还有权要求商家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 这起事件给所有商家敲响了警钟:产品的创新和定位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为代价,更不能试图通过信息差和文字游戏来收割消费者。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选购商品时,尤其是功能性产品,也需多留心评价,警惕那些“美丽陷阱”。#分享城市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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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浮生

幻影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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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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